昭苏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2-02
新疆/伊犁 质疑投诉
昭苏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伊犁-2026-02-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疆昭苏县****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设备采购(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金佰特盛世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韦路**号(****)

被投诉人*昭苏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昭苏县乌孙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玖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伊宁市瑞豪城市广场*座

相关供应商:昭苏县聚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昭苏县建设巷***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沈阳金佰特盛世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昭苏县农业农村局、新疆玖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新疆昭苏县****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设备采购(三次),采购项目编号:****************”未作出质疑答复,于****年**月**日(邮寄时间)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新疆玖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废标公告,投诉人沈阳金佰特盛世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昭苏县农业农村局、新疆玖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邮寄时间)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分别于****年**月**日和*月*日依法予以受理(两起投诉源于同一项目,相互关联,本机关予以合并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打蛋机、全自动包装机、多功能自动包馅机、自动成型机、立式摆盘机、和面机、拌馅机、托盘、滚动式包装机,其生产制造厂家未取得******.******认证,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投诉事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的烘干机,生产制造加工必须具有全国电热食品工业生产许可证,经查(截图)潍坊文政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未取得全国电热工业生产许可证。国家有规定未取得全国电热工业生产许可证的任何人或任何单位都不允许生产制造经营在全国电热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
投诉事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的行星炒锅生产制造加工必须具有全国电热食品工业生产许可证,经查(截图)潍坊文政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未取得全国电热工业生产许可证。国家有规定未取得全国电热工业生产许可证的任何人或任何单位都不允许生产制造经营在全国电热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
****年*月*日关于“认定此次废标无效,并顺延确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投诉事项: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了废标公告,这次开标已经是第三次进行的开标活动,参加开标活动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从报名参加到编制投标文件再到参与开标,需要耗费很多时间和精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结果多次做出了项目废标处理决定,多次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我公司认为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属于滥用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此次废标行为无效。请求认定此次废标无效,并顺延确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查,本机关于*月**日向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发送《关于产品协助认证的函》,*月**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向我机关复函,确认投诉涉及的产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强制执行******.*******、******.******、******.*******标准,均需取得相关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制造商均未取得认证证书。该项目有效供应商共*家,相关制造商均未取得相关认证证书,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经查,本机关于*月**日向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发送《关于产品协助认证的函》,*月**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向我机关复函,确认投诉涉及产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之规定,该项属于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经联系昭苏县市场监督部门通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公示查询系统”查询。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其产品制造商潍坊文政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未取得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该项目有效投标供应商共*家涉及*家制造商,其中仅*家投标供应商满足条件,投诉事项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之规定,采购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标注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及生产许可证,“新疆昭苏县****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设备采购(三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对其标注和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
关于****年*月*日“认定此次废标无效,并顺延确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投诉事项。经查,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投诉人****年**月**日向新疆玖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废标公告提出质疑,请求认定此次废标无效,并顺延确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新疆玖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月**日以“经重新审查符合资格性审查的*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载明的相关设备供应商,均无相关设备经营许可证书及强制性认证证书,均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偏离,均不具备中标资格,故质疑不成立”进行了答复。根据投诉事项*、*、*的核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行为,故该项目应予废标,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次招标废标,鉴于采购人已于****年**月**日发布了废标公告,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认真、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对采购人昭苏县农业农村局和新疆玖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不予答复的行为给予指正,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驳回投诉人其他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或昭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昭苏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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