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尔塔拉-2026-02-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博乐市机关食堂*号楼餐厅服务外包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珠海东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前山翠前南路*号北京酒店****房
被投诉人:新疆芝诺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城镇伊犁路**号体育设施管理中心***室
五、基本情况
珠海东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博乐市机关食堂*号楼餐厅服务外包项目二次(项目编号:**************)成交结果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新疆芝诺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贵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年*月**日本机关依法正式受理投诉。
投诉事项*:博乐市鑫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项目中的投标无效,并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博乐市鑫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首次招标中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废标的博州秋枫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其投标应认定无效。
投诉事项*:责令采购人根据本项目有效投标情况,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㈠投诉事项*,经核查,博乐市鑫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博州秋枫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两家公司之间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依法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㈡投诉事项*,经核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博乐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