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2-06
新疆/吐鲁番 质疑投诉
吐鲁番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吐鲁番-2026-02-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门诊分诊排队叫号系统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微巴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号

被投诉人:吐鲁番市人民医院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示范区库木塔格路***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新疆微巴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吐鲁番市人民医院于****年**月**日就****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门诊分诊排队叫号系统(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月**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一:采购文件对“实质性要求”的标注不规范,实质性条款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以“未提供加盖厂家公章的功能截图”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缺乏合法依据,涉嫌变相限制竞争。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对***接口对接的协调义务界定不当,变相转嫁责任,构成履职不作为。
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关于“综合比较”的评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评审结果违背“质量服务满足需求前提下优先节约资金”的政府采购原则,未遵循政府采购法、提高效益,损害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价公告,作为附件同步上传发布了“吐鲁番市人民医院智慧分诊平台参数”,部分参数需投标人提供功能截图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竞价公告采购需求清单中列明核心参数要求:“一、智慧分诊平台软件:*系统需采用*/*架构设计,同时支持国产操作系统,投标人需提供所投系统支持上述要求的证明书面承诺。(需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盖章的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投诉人响应文件中,未发现投标产品生产厂家盖章的书面承诺函。
*.“门诊分诊排队叫号系统商务要求”第一条列明:本项目为“交钥匙”含税价,包含软件所有接口费、授权、设备、安装调试、布线、培训、各种材料及质保期维保等所有费用。
*.投诉人报价详情中显示:供应商信息,审核符合;响应总价为******元;附件信息中审核不符合,审核理由:未按要求提供截图。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竞价公告、竞价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投诉答复函、竞价单详情、成交公告截图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在附件“吐鲁番市人民医院智慧分诊平台参数”中以部分参数以“★”标注,但未说明“★”的具体含义和要求,也未说明不满足该条款的直接后果。投诉人对竞价公告采购需求清单中列明核心参数要求中第一部分“智慧分诊平台软件”第一项未做出实质响应,应当认定符合型审查不通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一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事项二,该项目为“交钥匙”工程,被投诉人可提供***厂商联系方式。接口开发主体为成交供应商,被投诉人仅承担“协调联络”义务,而非“技术实施”义务,现有资料无法证明变相转嫁责任,履职不作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二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三,投诉人对竞价公告采购需求清单中列明核心参数要求中第一部分“智慧分诊平台软件”第一项未做出实质响应,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参与价格排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号)第十五条规定:“在线询价是指采购人通过网上电子化方式实施采购,由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采购产品信息的需求或询价单,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表或报价单,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原则上按照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三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吐鲁番市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