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6-02-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消费帮扶示范企业升级扩产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潍坊市维构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两河村****号。
被投诉人*:墨玉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墨玉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被投诉人*:新疆宣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地区墨玉县其尼巴格街办乐民社区内**号门面二楼。
五、基本情况
潍坊市维构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消费帮扶示范企业升级扩产项目》(项目编号:****(**)********号)向代理机构(新疆宣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新疆宣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采购标的包含控制箱,控制箱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而中标供应商填写的制造商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查明的事实:结合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及被投诉人所提供的产品说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协助调查,无法从技术角度判断中标产品是否符合***目录中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类(****)的产品描述范围,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协查复函
投诉事项*:新疆宣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投诉书、投诉答复情况等材料,新疆宣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质疑答复,该项投诉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投诉答复情况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潍坊市维构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依据和本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对代理机构(新疆宣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相应处理,该投诉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