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2-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沙湾市人畜安全饮水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巴州安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朝阳辖区石化大道*号凯旋公馆*栋*层**
被投诉人:新疆拓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华山街***号湖北大厦**楼****室
五、基本情况
沙湾市水利局委托新疆拓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沙湾市人畜安全饮水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采用公开招标进行政府采购,新疆拓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投诉人向新疆拓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年*月*日收到新疆拓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书面质疑回复函。投诉人对新疆拓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对我公司评分有误,应当准确评审。
投诉事项*:对我公司评分有误导致我公司丧失中标资格,重新评审我公司得分。
投诉事项*:代理公司拒绝告知我公司得分明细。
投诉事项*:暂停采购活动。
五、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如下: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投诉事项不成立。
答复*:新疆拓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组织原评审组开展复评,未改变原中标候选人排序,本项目中标结果保持不变,出具了“沙湾市人畜安全饮水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复评结论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投诉事项不成立。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综合评分法审评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未将评分明细纳入中标公告必须公开的内容,未要求公开分项得分明细。代理机构已告知投诉人总得分及排序。投诉事项不成立。
答复*:暂未签订采购合同。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第六十九条;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号);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沙湾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