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2-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七中学弱电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号龙海置业综合楼***室
被投诉人*: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号丽景中央城*号楼*楼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七中学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泉街**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七中学弱电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年**月**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年**月**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年**月**日)投诉事宜本机关于****年*月**日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是户内单红***屏制造商山西高科华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二是台式电脑制造商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问题。
投诉事项*:招标代理公司未根据质疑函内容对中标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详细核查的问题。
投诉事项*:招标代理公司在回复函中未提供其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核的有效证明。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由于该项目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后受到质疑,于**月**日发布采购结果更正,补充了中标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故相关投诉仍在质疑投诉有效期内。
(一)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及实际采购标的,户内单红***屏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工业大型企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人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以上。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经查证,山西高科华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年度报告社保信息为***人,不属于大型企业,虽然与新疆云海创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数据不符,但不影响该公司企业划型。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项目中台式电脑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经核实,“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控股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上市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社保信息为***人,根据《通知》,不属于大型企业。****年**月,企业变更为“软通计算机有限公司”,由“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上市公司,企业类型为大型企业。该投诉事项成立。由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中小企业的份额不低于**%,预留中小企业份额中小微企业的份额不低于**%。经核查,新疆云海创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占比为**.*%,中小企业中小微企业占比为**.**%,招标文件中台式电脑采购数量为*台,金额为****元,重新计算后,该公司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占比为**.**%,中小企业中小微企业占比为**.**%,仍然满足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故不认为属于通过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证,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你单位质疑函后,未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核实,且未及时将相关线索报告我局核实,虽然代理机构没有权利直接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但其在处理质疑事宜时存在懈怠行为,该投诉事项成立。已责令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三)关于投诉事项*。招标代理公司在回复函中未提供其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核的有效证明。经核实,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向我局提供了相关复核材料证明材料,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事项*、*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经开区(头屯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