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2-14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乌鲁木齐-2026-02-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某单位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天沐园林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设路**号原州社保局大楼*层***室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万寿山街**号

被投诉人*新疆鑫圣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天和新城市广场*座

相关供应商:温州食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桃源大道***号*栋*楼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某单位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年**月**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年**月**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年*月*日)投诉事宜本机关于****年*月**日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林新奉”为自然人,不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及“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资格条件,不具备投标主体资格。
投诉事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对政府采购平台系统数据、本项目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记录表、符合性审查记录表及相关单位书面说明进行全面核查,查明事实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经核实,实际参与本项目投标并最终中标的供应商为“温州食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为林新奉。该公司已按规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供应商主体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基本条件。温州食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本公司为小型企业)以及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经审核,均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关于平台显示名称与实际名称不一致的问题,经查,系供应商在平台注册环节将企业名称误填为法定代表人姓名“林新奉”,但该供应商上传的投标文件、资质证书等均以“温州食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出具。该瑕疵属平台录入环节的程序性疏漏,不改变投标人主体资格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未对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造成实质性影响。综上,投诉事项*所称“中标供应商为自然人、不具备资格条件”与客观事实不符,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经核实,采购人对全部*家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性条件进行了审查,并签署了《资格审查记录表》,审查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已注意到平台显示名称与投标文件名称不一致的情形,经查阅投标文件主体资格部分,确认投标人系温州食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且资质齐全,认定该差异不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之投标无效情形。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阶段亦对该问题进行了复核,并一致认为该供应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构成实质性废标条件。上述审查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之规定。投诉事项*所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依法进行资格审查”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我局依职权对中标供应商温州食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进行核查。经核实,该公司投标文件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认定温州食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结果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本项目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有关温州食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我局将另案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经开区(头屯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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