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2-14
新疆/昌吉 质疑投诉
吉木萨尔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昌吉-2026-02-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昌吉州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一期)标项三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金天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正扬路***号办公楼***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投诉人*新疆宏硕诚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中路***号名门华府商住小区**#沿街商铺商业***室

被投诉人*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

地址:吉木萨尔县城镇建国路**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金盛合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昌吉市延北路街道广场社区延安北路东方广场****、****、****、****室(*区*丘*栋)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新疆金天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服新疆宏硕诚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采购文件编号:***************)作出的《关于“昌吉州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一期)第*包”质疑回复函》,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新疆宏硕诚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的回函中仅以文字简单敷衍回应: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单是根据商务,技术偏离表来打分,要根据我单位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来界定;故商务技术得分不以我单位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商务,技术偏离表为准。该答复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草率回复质疑事项不成立或无效,却未就其驳回结论提供任何合法、有效、详实的证明材料支撑,依据缺失,完全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法定标准与严谨要求。
投诉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昌吉州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一期)标项三,预算金额***万元,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委托新疆宏硕诚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开标,通过“政采云”平台抽取*名专家参与评标,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共有*家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符合性审查时重庆医药(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未通过审查,有效投标供应商为*家,****年*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新疆金盛合商贸有限公司。****年*月*日新疆金天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新疆宏硕诚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月*日新疆宏硕诚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回复,新疆金天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述的质疑不成立。****年*月*日,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通知新疆宏硕诚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新组织专家复议,经评审委员会复议新疆金天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技术参数共计扣除**分。 本机关对新疆宏硕诚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新疆金天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的“昌吉州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一期)第*包质疑回复函”进行了核查,发现存在质疑答复不规范问题,于*月**日向新疆宏硕诚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通知新疆宏硕诚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规范、完整的书面质疑答复,逐项回应质疑事项,列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评审委员会于*月*日作出的复议结果进行了核实,复议结果中新疆金天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扣分项属实,两项核心参数、十条一般参数存在负偏离,技术参数共计扣除**分。
针对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含:质疑事项、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依法告知权利。新疆宏硕诚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规范。针对新疆金天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评审委员会已复议,且作出对新疆金天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此次投标的综合得分保持不变的结论。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新疆宏硕诚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本次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木萨尔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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