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2-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疆喀什地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建设二期工程项目(二次)第三包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德梳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城街***号荣和城小区二期***栋*号铺
被投诉人: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喀什地区疏附县商贸园区疆南农批电子交易大楼
五、基本情况
新疆德梳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及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就“新疆喀什地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建设二期工程项目(二次)第三包”(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拟中标企业“欧盾科技有限公司”未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第*条规定,本项目第三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应对其当前中标结果予以废除。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拟中标单位欧盾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生产制造企业为“重庆宗申机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经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重庆宗申机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重庆宗申机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母公司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个体私营企业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中,故重庆宗申机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规定,拟中标单位欧盾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生产制造企业“重庆宗申机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