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天山区园林队追加智能灌溉系统采购投诉处理公告
2026-02-28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2025年天山区园林队追加智能灌溉系统采购投诉处理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2-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天山区园林队追加智能灌溉系统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金色大唐城*幢*楼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园林队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博望路****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中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盈科广场*座**楼****室

当事人:新疆石河子市交子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大连西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年天山区园林队追加智能灌溉系统采购”(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主要内容:中标供应商新疆石河子市交子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智能监测水表无型式批准证书,存在虚假响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处理结果:经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年第**号)附件中“一级序号**水表用于贸易结算:用水量的测量,口径在*********的水表,实行强制检定”规定,****以上的水表不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计量器具,使用中不需要接受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的规定,****以上的水表不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计量器具,因此生产****以上的水表不需要型式批准,生产者可以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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