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2025-12-03 00:00:00
【文件有效】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联稿件:
- 【文字解读】《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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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
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宜春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规定》《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有关事项监管的通知》《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各种设备类、服务类、委托代理类、信息化类等采购项目。
第三条*****;*****;工程变更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履行审核批准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未批先建,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擅自拔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降低安全要求、拖延建设工期。
第二章*****;*****;工程变更认定和审批
第四条*****;*****;工程变更范围:
(一)因规划或实施方案调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变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引起的工程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变换,暂估价确认有误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六)其他特殊情况引起的工程变更;
(七)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因政策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五条*****;*****;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总金额超过施工合同金额(合同中应注明暂列金)的部分属增量变更金额;增减工程量、暂列金的使用属于工程量变更认定范围。项目在招投标前,按暂列金不超过工程费用的*%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评审,确定预算控制价。
第六条*****;*****;由县政府办牵头,财政、发改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工作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的审定。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应邀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对变更工程的必要性进行认定,变更增加金额超过*万元的需经项目单位“三重一大”会议集体决策通过,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图纸、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变更工程预算,填写《奉新县工程量变更申请单》(附件*)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程变更不增加工程量的,签证金额按原下浮率下浮。
*.变更金额*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证;
*.变更金额在*万元及以上**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发改、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证;
*.变更金额**万元及以上**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工作小组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变更金额**万元及以上***万元以下的,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认定;
*.变更金额***万元及以上***万元以下的,需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及分管领导研究认定;
*.变更金额***万元及以上的,需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研究认定。
(二)整个工程累计增加工程量在*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证,签证金额按原下浮率下浮。
(三)整个工程累计增加工程量在*万元及以上**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发改、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证,签证金额在原下浮率下浮的基础上再下浮*%。
(四)整个工程累计增加工程量在**万元及以上**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工作小组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审核金额在原下浮率下浮的基础上再下浮*%。
(五)整个工程累计增加工程量**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工作小组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审核金额经财政评审后,填写《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增加申请表》(附件*),按以下程序办理,批准金额在原下浮率下浮的基础上再下浮*%。
*.累计增加工程量**万元及以上***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认定。
*.累计增加工程量***万元及以上***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研究认定。
*.累计增加工程量***万元及以上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八条*****;*****;工程变更项目相对独立于主体项目的,增加造价达***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增加造价达***万元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项目,要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投标确定建设施工单位。
第九条*****;*****;未履行程序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以及工程变更手续、资料不全的,在工程结算评审时财政部门不予确认和拨款,项目单位不得结算与支付。
第十条*****;*****;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金额应在通过项目结算评审后拨付;工程变更减少工程量,应在合同价款内扣除减少工程量金额后,按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拨付。
第十一条*****;*****;项目未综合验收前,项目单位支付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服务费不得超过**%;项目综合验收完成后,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位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项目单位应支付剩余费用;如存在违约行为,项目单位在扣除其应承担的违约金后,支付余款。项目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此要求。
第三章*****;*****;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出现明显漏项、漏量以及擅自拔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情形的,由县分管领导同意后,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工作小组在签证或设计变更过程中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认定,查明原因,按责任单位分类处理,相关单位按要求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对工程变更负主体责任,要严格把关工程变更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真实性,并负责增加工程量的核定,避免造成资源、资金浪费。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的管理,压实各方责任,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其工作要求及工作失误、失职等造成的违约责任。
(一)属于项目单位主要责任的,变更的工程量不予认可,超支金额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二)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违规支付工程变更价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因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价*%以上至*%的,扣除服务费的**%;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价*%以上至**%的,扣除服务费的**%;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价**%以上的,扣除服务费的**%,并由建设单位将相关情况抄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该中介服务机构和直接负责人员(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市场禁入,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承担奉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项目单位应在合同中应明确此要求。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因设计、勘察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服务费用和处罚方式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资质证书颁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服务费用和处罚方式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资质证书颁发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因造价咨询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服务费用和处罚方式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在立项批复金额内预算评审,需以预算清单和图审后设计图纸为依据计算工程量。预算编制单位不得为规避责任,对施工单位清标进行强行压量、压价等行为。因预算编制和评审单位原因,造成清标金额超过3%以上的,服务费用和处罚方式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资质证书颁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增加金额超出合同金额*%及以上比例的,建设单位要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审计部门将其列为年度重点审计任务;超出**%及以上比例的,审计、财政部门分别进行重点审计和专项核查,并移交纪委监委重点关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因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甚至造成事故及损失的,相应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因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量变更过程中,若项目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等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存在违规借用资质、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与《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奉府办发〔****〕**号)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奉新县工程量变更申请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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