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7号线一期、S1线(合肥段)运营期保险服务(2026年)(二次)答疑公告澄清/变更公告
2026-02-27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7号线一期、S1线(合肥段)运营期保险服务(2026年)(二次)答疑公告澄清/变更公告
安徽/合肥-2026-02-27 00:00:00

合肥市轨道交通*号线一期、*号线一期、**线(合肥段)运营期保险服务(****年)(二次)答疑公告

  • 招标公告
  • 澄清/变更公告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示

信息时间:**********

阅读次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号线一期、*号线一期、**线(合肥段)运营期保险服务(****年)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号线一期、*号线一期、**线(合肥段)运营期保险服务(****年补疑***************)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页合肥*号线财产一切险保单明细中:第四条有特别约定,其他两条线*号线(***页)、**号线(****页)财产一切险保单明细中均没有特别约定。轨道*号线这块内容是不是和其他两条线一致?

回复:磋商文件“第五章合同”****页合肥市轨道交通*号线一期运营期财产一切险保险单保单明细表中“四、特别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下列特别约定,.......,即使受雇于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释义不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代表”删除。

*、根据磋商文件**页业绩资料描述:投标人为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省级分公司,其总公司以及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业绩均予以认可。投标人为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总公司,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业绩予以认可。***页评分标准关于投标人业绩是按照**页的要求,总部授权后,其总部和其下属分支机构都予以认可,那评分标准中理赔经验是不是总公司以及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业绩均予以认可?

回复:磋商文件“第四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页综合评分“理赔经验”业绩材料要求中,投标人为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省级分公司,其总公司以及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业绩均予以认可。投标人为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总公司,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业绩予以认可。

*、磋商文件***页评分标准中: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小组成员)保险服务业绩描述的得分项是项目组人员不管是负责人还是项目小组成员只要有业绩就算,没有描述必须是项目负责人业绩,但是在****页业绩表中描述的是项目负责人评审业绩(打分业绩),所以****业绩表格中内容是不是应该描述为项目组人员评审业绩(打分业绩)?

回复:磋商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业绩表格中“项目负责人评审业绩(打分业绩)”调整为“项目组人员保险服务业绩(打分业绩)”。项目负责人属于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业绩属于项目组人员保险服务业绩(打分业绩)。

*、磋商文件**页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关于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就行,***页描述负责人(*)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初审项);(*)具有*年保险工作从业经验(非初审项,投标时提供简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标后复核)。但是在****页表格中描述了项目负责人初审业绩(资格门槛业绩),所以这块关于负责人初审资格是不是不需要提供负责人业绩?

回复:项目负责人从业经验为非初审项,投标时提供简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标后复核。

*、 磋商文件中***页特别约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首席承保人或共保保险人其中一方出现违约或者其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时,其他保险人须在投保人组织重新招标期间对违约部分的份额提供暂保,直到投保人与重新确定的保险人签订合同,暂保期间的费率按原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保险份额费率执行。若为首席承保人违约则共保保险人在暂保期间应履行作为暂保期间首席承保人应当履行的一切合同义务。我司想咨询若首席违约,是不是从共方需要承接***%保险责任,若从共方无承接***%的能力,是否可以协商?

回复:按磋商文件执行。

*、磋商文件中附加险部分:要求的附加险保险公司主险条款已涵盖保险责任,是否视为响应?

回复:磋商文件“第四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页公众责任险特别条款响应、财产一切险特别条款响应中均注明“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响应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特别条款清单及不响应的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特别条款清单”。若保险公司主险条款能够涵盖单项附加险全部保险责任,则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明响应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特别条款清单。

二、招标人主动澄清

*、磋商文件“第五章合同”****页合肥市轨道交通*号线一期运营期财产一切险保险单保单明细表中“四、特别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下列特别约定,.......,即使受雇于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释义不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代表”删除。

*、磋商文件“第五章合同”***页合肥市轨道交通*号线一期运营期公众责任险保险单保单明细中“四、特别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下列特别约定,.......,即使受雇于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释义不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代表”删除。

*、磋商文件“第五章合同”****页合肥市轨道交通*号线一期运营期公众责任险保险单保单明细中“四、特别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下列特别约定,.......,即使受雇于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释义不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代表”删除。

*、磋商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业绩表格中“项目负责人评审业绩(打分业绩)”调整为“项目组人员保险服务业绩(打分业绩)”。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阜阳**号

联系人:储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附件:

  • **************合肥市轨道交通*号线一期、*号线一期、**线(合肥段)运营期保险服务(****年)补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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