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2026-02-28 00:00:00
第一条为强化我县校外托管机构食品、治安、消防及卫生等安全监管,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宿环境,根据《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个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好***;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制度。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学生在学校以外提供就餐、休息、临时看护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但学生监护人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人以下的,或者仅为中学生提供租房服务且人数在**人以下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符合《校外托管机构检查(审查)清单》(见附件)所列全部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可以列入“白名单”。
第四条存在下列严重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机构,经有关部门查核属实的,列入“黑名单”: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设校外托管机构的;
(二)房屋结构、消防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楼层设置、人均面积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房屋老旧,住宿环境差,例如:墙面未粉刷、潮湿发霉、明火烧饭且空气不流通等明显不舒适的;
(五)存在其他一般问题*项以上且未及时整改的;
(六)受到*次以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发生消防、建筑、食品等安全事故的。
第五条列入“白名单”的校外托管机构,存在一般问题和隐患且未主动及时完成整改的移出“白名单”,整改完成三个月后才可再次列入“白名单”。
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完成整改且整改后半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移出“黑名单”。
第六条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定期将列入“白名单”的校外托管机构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教育、消防救援、住建、卫健等部门依据《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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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校外托管机构检查(审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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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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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
在活动区、餐饮区和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应当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数据在本地或者云端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天,并指定专人负责音视频数据保管,做好学生隐私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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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男女不得混住于同一房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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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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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十五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托管学生进行登记造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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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校外托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托管时段、托管期限、是否接送、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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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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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设电线和使用电器产品应当符合安全规定,不得违反安全规定用电;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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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危险化学品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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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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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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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金属栅栏等障碍物;确需设置防盗、防坠等功能网罩时应当确保易于从内部开启,供疏散逃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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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 |
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建筑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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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对象为**周岁及以下学生的校外托管机构,应设置在建筑物*层以下(含*层,不包括地下、半地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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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托管机构场所的学生人均使用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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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为每位学生提供独立床位,不得设置通铺,并保留必要的疏散走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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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设置在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内且被局部使用的,所在建筑物应依法验收合格。场所与其他功能区之间,应当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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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 |
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没有精神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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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并且获得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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