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2026-02-28 00:00:00
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垃圾收集转运设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垃圾收集转运设备)”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号
相关当事人:华易招标(湖北)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号德诚国贸中心*座**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垃圾收集转运设备)”(项目编号:******************)的投诉书,共有*项投诉事项。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本项目包*的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殊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本项目*个包组的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本项目五个包组将“售后服务类认证”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并无直接关联,将这些与项目无直接相关性的因素作为评分标准,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违背了供应商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本机关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荆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