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2026-02-28 00:00:00
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垃圾收集转运设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垃圾收集转运设备)”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号附***号*层***号
被投诉人: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号
相关当事人:华易招标(湖北)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号德诚国贸中心*座**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第一次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垃圾收集转运设备)”(项目编号:******************)的投诉书,共有*项投诉事项。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年*月**日,投诉人通过邮寄形式补充二次投诉书,增补*项投诉事项,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本项目包*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向性。
投诉事项*:本项目设定的“兼投不兼中”没有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机关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荆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