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6-02-25 00:00:00
宁波市海曙区现代农业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建设农业强区,加快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曙区现代农业产业提升专项资金是指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支持海曙区现代农业产业提升的资金,重点支持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的农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心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及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数字化改革、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业联盟)、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等。
第三条 现代农业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绩效显著、公开公平”的原则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农业专项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分配方案、建设内容、考核办法,同时负责项目申报、管理及投资计划,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相关镇乡(街道)要切实承担起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农业项目的真实性、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初审、数据统计和信息反馈等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规范建设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切实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本区范围内镇乡(街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 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根据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创建要求,核心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实际投入由区镇二级财政按*:*比例共担给予保障,镇级资金同步配套落实。
第八条 对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强镇等国家、省级平台化项目内涉及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综合提升、土地综合治理、生态河道建设、河道疏浚、农村生态环境改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等,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共谋、共建、共管、共享”机制,财政资金予以重点倾斜保障。对成功申报的,财政补助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分数字植物(育种)工厂、数字牧场、数字渔场等三类。补助范围重点是建设监控中心系统、远程操控系统、智能检测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温室大棚智能控制系统、水肥一体化系统、灾害预警、土壤监控、气象指数等应用于农业生产的数字化系统。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要求在**万元(含)以上。对列入区级数字农业工厂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定投资额一次性给予**%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万元。对新创建成功的省级和市级数字农业工厂分别一次性奖励**万元和*万元(补助和奖励可叠加发放)。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种养基地数字化改造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每个项目奖励*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培育的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业联盟)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对创建成功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行政村、镇乡(街道),给予**万元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验收
第十三条 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被列为区级数字农业工厂创建对象的,根据实施方案,对照创建目标和建设标准开展创建,数字农业工厂创建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年。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每年区农业农村局的申报文件要求,自愿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由镇乡(街道)初审并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度建设项目名单。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故无法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需向区农业农村局递交书面延期报告,经区农业农村局核准,最长可以延期*个月完成。
第十五条 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材料。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完成后,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由行政村、镇(乡)自愿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择优推荐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不予通过项目验收,取消补助、奖励资格:
(一)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四)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超出确认建设期限一年以上的;
(五)没有通过验收,由验收组向建设单位明确指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整改后仍没有通过验收的;
(六)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行专账核算,项目资金由区、镇二级财政按*:*比例给予保障,镇级资金同步配套落实。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文件执行;其他政府投资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及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项目投资计划表中建设内容为基准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补助金额。
第二十条 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在审计完成和查验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进行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等。
第六章 项目档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现代农业产业提升项目原则上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管理包括项目申报、下达文件、验收材料等相关的文件、材料,按年度及时、完整、系统地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按规定做好项目申报、资金安排和分配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工作,并对下达的资金进行公示,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票据合法合规,数据真实可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五条 申请建设过程中,各项目实施主体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办法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奖补资金外,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条款所涉补助按财政预算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上级政策若有调整变动,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实施年限为一年,原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宁波市海曙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我区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拓宽农业生产空间领域,持续提升设施农业发展水平,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及《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35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海党〔****〕**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曙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现代设施农业的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区级安排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支出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在宁波市海曙区登记注册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
为打通农产品流通“最先一公里”,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海曙区域内新建或改建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项目,补助范围重点是实际投资额在**(含)万元以上的建设农产品田头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冷藏保鲜库、中央厨房及净菜加工生产设施,购置冷藏运输车等,包括农产品预冷、称重输送、清洗分级、分拣包装、保鲜、初加工、冷藏冷冻及冷链运输等设施设备投入。用于冷藏保鲜库的土建、房建等基础设施投入可列入本补助范围。
第六条 设施农业钢架大棚设施建设
要求同一主体同年建设标准钢架大棚**亩以上(列入基地建设内容的钢架大棚不予单独补助)。其中*米宽钢架大棚规格标准要求:宽度不小于*米,高度不低于*.*米,钢管拱间距离不超过*米,两侧中部要有钢管连接固定,钢管为*分管以上,材料为全新钢材。*米宽钢架大棚规格标准要求:宽度不小于*米,高度不低于*.*米,钢管拱间距离不超过*米,两侧中部要有钢管连接固定,钢管为*分管以上,材料为全新钢材。钢棚及玻璃温室建设标准参照《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整体要求及建设标准》执行。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农产品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
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年度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申报要求,投资新建或改建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项目。对列入区级计划的建设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定投资额一次性给予**%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重点扶持,按照第三方机构审定投资额一次性给予**%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列入市级及以上项目的,根据上级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第八条 设施农业钢架大棚设施建设
对*米宽度的单体标准钢架大棚每亩奖励*.*万元,*米宽度的单体标准钢架大棚每亩奖励*.*万元;连栋钢棚每亩奖励*万元;玻璃温室每亩奖励*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海曙区域内新建或改建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根据第三方核定的总投资额给予补助。
第十条 设施农业项目按照建设面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米和*米宽度的单体标准钢架大棚、连栋钢棚和玻璃温室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补。
第十一条 建设主体在完成项目建设后,由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完工报告,按照立项文件中计划投资额或建设面积先预拨拟补助资金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项目申报、资金分配、拨付情况、项目绩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对下达的资金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切实承担相关责任。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办法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奖补资金外,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方法条款所涉补助按财政预算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六条 对同一项目或是同一补助依据的项目,政策享受主体可以自行综合选择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政策执行期内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实施年限为一年,原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打造农业新业态,培育有规模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培养“观念新、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农业人才,根据省相关文件要求及《中共宁波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万名农创客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甬委农办发〔****〕**号)、《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35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海党〔****〕**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区级安排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支出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社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等)、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农业企业扶持及品牌培育
(一)凡在宁波市海曙区范围内注册登记新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和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新获得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的各类名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食用农产品新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等称号、参与或制订行业标准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设立“南塘河”品牌店等。
第六条 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
(一)自主创业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在海曙区内专职从事涉农类生产经营,年龄在**周岁(含)以下;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创业时间满*年(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
*.以创办的农业经营主体名义(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名义)办理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满*年;
*.在海曙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林牧渔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业企业、休闲农业主体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尤其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进行重点扶持;
*.积极参加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等。
(二)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农业经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受聘用的毕业生年龄在**周岁(含)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在我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一定种养规模的农林牧渔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业企业、休闲农业主体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按规定为聘用高校毕业生截止至申报之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满*年;
*.积极参加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等。
第七条 休闲农业扶持
在宁波市海曙区范围内新创建或者动态监测合格的的四星级(含)以上农家乐、国家级和省级休闲乡村或农家乐集聚村、投保乡村休闲农业旅游综合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被评定为省级(含)以上精品旅游线路的经营主体等。
第八条 农产品展示展销
(一)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加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各类农业展会、市场营销推介等。
(二)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区农业行业(专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展示展销会,以及在展会中进行特装展示展销、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新闻发布会、研讨会等。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农业企业扶持及品牌培育
(一)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地理标志登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各级名牌农产品、老字号、浙江省区域名牌、省区域公用品牌、品字标浙江农产、食用类农产品注册商标、新通过欧盟注册、美国***、日本***等国际认证、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新认定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称号或荣誉、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等,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经区农业农村局事先同意后设立“南塘河”品牌店的,实际营业面积在**(含)****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万元补助;实际营业面积在***(含)****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万元补助;实际营业面积在***(含)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多不高于**万元补助。店铺实际运行需满一年,且同一主体开设多个店铺最多*家可享受补助。
第十条 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
(一)自主创业者,分别给予每人每年*万元的资金补助;水稻种植面积***亩以上、蔬菜种植面积**亩以上、生猪养殖****头以上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每人每年*万元的资金补助。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三年扶持政策,三年期结束后可重新申报,补助不可以合并享受。
(二)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农业经营主体,按认定的区、市、省、部级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个级别,分别对应扶持***名高校毕业生;星级农家乐按三星、四星、五星*个级别,分别对应扶持***名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本科每人每年*.*万元、硕士及以上每人每年*万元。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三年扶持政策,可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对新创建成功或者动态监测合格的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万元的奖励;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休闲乡村或农家乐集聚村,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万元奖励;对投保乡村休闲农业旅游综合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年给予核定保额的**%补助; 被评定为省级(含)以上精品旅游线路的每条奖励**万元。
第十二条 农产品展示展销
(一)对由政府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境内外农业展会的单位,境内展每个展位给予*.*万元补助;参加经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列入会展计划的港澳台等境外农业展会的单位,每个展会给予*万元补助;经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参加农业农村部或省市农业农村部门重点组织的境外国际农业展会的单位,每个展会给予*万元补助。
(二)参加各类展会并进行特装展示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家给予不高于**万元补助;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新闻发布会或研讨会,根据活动投入资金、活动规模和影响力,给予每家不高于**万元补助。对在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农业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农业展会、评比中获得特金奖(或茶叶特级、五星产品)、金奖(或最佳奖、茶叶一级、四星产品)、银奖(或茶叶二级、三星产品)和优质奖(或铜奖)的经营主体每件分别给予*.*万、*万元、*.*万元和*.*万元的奖励。
(三)受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由区级各农业行业(专业)协会组织开展或组织参加的各类专业展示展销活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付。对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在各类农业展会上进行广告宣传,给予全额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农业企业新认定各级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名品牌创建、开展电子商务、参加农业展会等,按有关规定要求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下拨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要求及流程参照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高素质新型农民申报者向所在镇(乡)街道农办申请,镇(乡)街道农办初审,区农业农村局审查核准,核准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星级农家乐和休闲乡村、农家乐集聚村,凭农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及法人证书申领奖补;精品旅游路线凭认定文件、各经营主体法人证书、奖金分配协议等相关资料申领奖补;乡村休闲农业旅游综合保险,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区休闲农业协会组织开展,区休闲农业协会凭委托协议、投保方案、各经营主体投保发票等相关资料申领奖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项目申报、资金分配、拨付情况、项目绩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对下达的资金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切实承担相关责任。各项目实施主体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办法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奖补资金外,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年申报的自主创业者、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农业经营主体,三年补助时间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企业注销或社保停缴的,调整或取消相应补助、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条款所涉补助按财政预算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项目或是同一补助依据的项目,政策享受主体可以自行综合选择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执行期内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实施年限为一年,原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年海曙区科学施肥增效(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和健康土壤基地培育实施方案
为加强科学施肥增效示范方建设和健康土壤基地培育,促进科学施肥增效,提升耕地综合产能,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围绕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以减少农田化肥投入、保障耕地综合产能、优化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加强科学施肥增效(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和健康土壤基地培育,加快技术集成推广,充分发挥化肥减量和健康土壤对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实施内容
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个科学施肥增效(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其中*个为粮油作物示范方,*个为经济作物示范方;培育*个健康土壤基地。
(一)补助标准:
科学施肥增效(化肥定额制)示范方按照*万元/个进行补助;健康土壤基地按照*万元/个进行补助。
(二)具体要求:
*.科学施肥增效(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以我区主导产业、特色作物为载体,依靠科技和模式创新,创建科学施肥增效(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加快示范方建设从主要农作物向经济作物扩面,以推动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成果向全产业拓展。优先选择粮食生产功能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开展科学施肥增效(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集成推广应用配方施肥、有机替代、缓控释肥应用、水肥一体化等绿色高效施肥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周边农户科学施肥,促进科学施肥增效。粮油作物连片示范面积不少于***亩,经济作物连片示范面积不少于**亩,建设期限为一年。
*.健康土壤基地培育。以打造健康土壤为目标,围绕当地种植业主导产业,紧盯耕地土壤酸化、养分失衡、耕层瘠薄等障碍问题,着力培育一批健康土壤基地,有效建立主要农作物土壤健康培育技术体系。优先选择耕地质量建设认知水平较高、工作基础扎实的基地开展土壤健康培育,基于不同土壤类型、土壤状况、作物种类和种植制度,有针对性地集成应用科学施肥、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等土壤健康综合培育技术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引领作用,稳步提升耕地综合产能。每个土壤健康培育实施面积不少于***亩,培育期限为一年。
三、工作流程
(一)主体申报。有意向申报的农业经营主体需填写《海曙区科学施肥增效(化肥定额制)示范主体申报表》(附件*)和《海曙区健康土壤基地培育主体申报表》(附件*),经镇(乡)街道农办审核盖章后,于*月**日前上报至区农业技术管理服务站,最终择优选定创建对象,并进行公示。
(二)组织实施。建设主体与区农业技术管理服务站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任务和职责,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验收工作。
(三)发文与兑付。验收结束后对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联系人:王伟鹏,电话:*************。
海曙区****年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委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部署要求,推动青年入乡发展,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年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波市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实施方案(**** —**** 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农民创业就业增收致富能力,扎实推进全区农民培训工作,结合年度培训任务及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年全区完成高素质农民培训***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人次,积极开展乡村振兴领军人才(头雁项目)培训学员遴选和推荐。
二、培训对象
年满**周岁,不限户籍,正在我区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乡村产业从业人员、返乡入乡创新创业人者、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服务人员等。机关事业单位(含编外)、国有企业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同一学员在同一年度内最多参加*次不同内容的培训,其中中央资金高素质农民培训只能参加*次。
三、重点工作
(一)稳粮扩油高质量发展培训。围绕粮油生产“高产、优质、绿色”的目标,确保粮食生产“十连增”,聚焦水稻、小麦、鲜食大豆玉米、油菜等重点作物,以粮油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和规模化种植大户为对象,组织开展种植技术、品种推广、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培训。深入挖掘提升农业新质生产力,开展以无人机飞手为主要对象的喷洒、施肥、病虫害防治等精准作业任务及应急处理技术等能力提升培训。
(二)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培训。聚焦“菜篮子”产品稳定供给,以“土特产富”全链发展、平台提能升级、农产品绿色优质优价为重点,组织开展以提升产业链条、推进优质生产、促进加工增值、畅通流通渠道、强化优价营销、加快数字赋能、增强联农带富等相关主题培训。
(三)青年入乡创业创新培训。充分发挥青年群体在城乡融合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面向青年入乡提供乡村数字经济、电商营销、品牌推广、创业孵化、产业融合等培训课程,强化基本素养、就业技能及创业能力,激活乡村发展新动能。
(四)新产业新业态带头人培育行动。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的人才需求,突出农业与科技、文化、教育、旅游、康养、新能源等融合的“农业+”新产业,面向返乡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青年群体,举办青年返乡培训班,开设业态规划招引、农产品品牌打造、农文旅资源开发、农业农村数字化、农业研学等课程,培养一批具有长期发展带动能力的青年带头人。
(五)农民综合素养提升培训。综合素养课包括思想政治、政策法规、职业素养和文化素养类等课程,不低于*个学时,应包括“开班第一课”,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相关部署要求等内容,可与春耕春管、防灾减灾等应急性培训结合开展。创新性开展乡村文化和乡村治理相关培训,普及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农村移风易俗、农耕文化传承保护、乡村优秀文化等,提高农民参与积分制、清单制、“村民说事”等乡村治理过程的能力和意识,培训文明乡风。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培训管理。建立全过程农民培训监管机制,所有农民培训班均需录入浙江省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农民培训信息***%入库,全面抓好课程设置、机构遴选、学员审核、师资配备、资金使用、监督考核等工作。农民培训学员严格实行先入库、后培训,严格审核开班计划和培训对象,落实行政主管部门“开班第一课”,实时跟踪培训进度,随机抽核培训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必要时停班整改。同时用好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加强对培训资金支出使用等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年度培训计划为前期摸底调查后设置,后续培训过程中可结合实际做适当调整。
(二)提升培训质量。综合采用课堂教学、现场教学、实践实训、线上学习、观摩交流等培训形式,提高培训时效。要按照《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标准,以生产技术培训为主的,实操实训学时数应不低于总学时数的 */*,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农时特点集中或分段完成培训工作;以发展能力提升培训为主的,强调选育用一体化培养,将培训对象纳入发展监测范围。原则上专业技能课学时数应不低于总学时数的**%,其中,采取实践教学的比例不低于专业技能课学时数的**%。全部专业技能课程结束后应进行课程考核。真实掌握学员满意度、培训参与度、课程内容实用性等,确保培训质量。
(三)做好典型宣传。利用好现代媒体手段优势,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平台作用,充分挖掘在带动产业发展、带领群众增收致富中的好典型、好案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多渠道开展宣传推广,引导农民学优争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培训的良好氛围。
海曙区****年配方肥补助推广实施方案
一、推广目标
根据上级下达的推广任务以及海曙区实际,****年我区计划推广粮油等作物配方肥和按方施肥共****吨,其中配方肥****吨,按方施肥****吨。
二、补助对象
本区范围内各镇(乡)街道、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小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适用作物为水稻、小麦、油菜和旱杂粮等主要农作物。
三、补助标准
对购买配方肥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元/吨标准补助。
四、补助流程
*.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经营主体向田块所在地镇(乡)、街道进行申报,由当地农办审核并填写配方肥需求汇总表(附件*),上报至区农业技术管理服务站。经营主体也可以自行通过“种粮小农”小程序进行申报,由区农业技术管理服务站直接审核。
经营主体可自主选择在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备案的*家供肥企业购买配方肥(附件*),申报及购买配方肥时请参照《海曙区****年配方肥主推配方及定额用量建议》(附件*)。
供肥企业根据经营主体的需求开展配送工作。经营主体在收到配方肥后须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可以自主选择通过银行、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供肥企业须出具正式发票,发票要与送货单购买信息一致。
*.配送工作完成后,供肥企业将送货单、供货清单(附件*)和发票汇总交各镇(乡)、街道农办审核,由各农办指导行政村进行村级公示(附件*),并留存公示照片。公示结束后,按附件*格式填写配方肥补助确认表,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农业技术管理服务站。
*.经营主体也可以通过向农资店购买所需配方肥,由农资店直接扣减***元/吨进行销售,并配合填写《海曙区****年配方肥购买记录表》(附件*),然后上报区农业技术管理服务站,届时补助资金补给相应的农资店。
*.区农业技术管理服务站对配方肥相关补助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甬易办”拨付补助资金至相关经营主体。
海曙区****年商品有机肥补助推广实施方案
一、推广目标
根据上级下达的推广任务以及海曙区实际,****年我区计划补助推广商品有机肥***吨左右。
二、补助对象
本区范围内各镇(乡)街道、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小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适用作物为粮食,蔬菜,水果,茶叶和贝母等作物。不得用于苗木生产。
三、补助标准
商品有机肥包括颗粒肥和粉状肥,均按***元/吨标准补助。除贝母外,其它作物每亩补助数量最高不得超过*吨,贝母每亩补助数量最高不得超过*吨。
四、补助流程
*.综合考虑政策延续性和我区实际情况,结合就近方便购买、节省成本原则,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年宁波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入围企业名单的通知》(甬农发〔****〕**号),****年我区选定的宁波市奉化区莼湖润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鑫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康益佳沃科技有限公司*家企业作为商品有机肥的供应企业(附件*)。被本区选定的*家商品有机肥供应企业应保证产品质量和供应服务。
*.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供肥企业购买商品有机肥,向田块所在地镇(乡)、街道农办进行申报,当地农办审核无误后填写商品有机肥需求汇总表(附件*),上报至区农业技术管理服务站。经营主体也可直接通过“种粮小农”小程序进行申报。
*.经营主体在收到货物后,须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可以自主选择通过银行、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供肥企业按实际配送情况填写商品有机肥供货清单(附件*),并出具正式发票,发票要与送货单购买信息一致。
*.****年商品有机肥购买截止时间为****年**月**日。经营主体须及时将相关补助材料交各镇(乡)、街道农办审核,审核无误后,各镇(乡)、街道农办填写商品有机肥补助确认表(附件*),并将所有补助材料上报区农业技术管理服务站。
*.区农业技术管理服务站对商品有机肥相关补助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甬易办”拨付补助资金至相关经营主体。
海曙区****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
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区农业绿色发展,进一步提升农作物病虫害防控能力与水平,打造海曙区安全优质林特经济作物品牌,实现农药减量控害和农业提质增效目标,结合我区粮油作物和林特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设以病虫害预测预报为依据,以农业防治为基础,以生态、物理防治为手段,综合应用各项绿色防控技术的基地,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农产品农残不超标,加速推动我区农业绿色发展。发挥技术推广作用,辐射带动全区乡镇开展农作物绿色防控,引导经营主体和农户主动减少化学农药使用。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海曙区水稻绿色防控区:包括水稻初级绿色防控区建设和综合绿色防控区。
(二)建设海曙区省级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基地。
(三)建设经济作物绿色防控区:包括茶园、苗木等绿色防控区。
三、申报主体
申报海曙区水稻绿色防控区和海曙区省级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基地的主体为海曙区域范围内的农业经营主体,且有多年粮油作物种植经验,具备科学生产理念,积极应用农业社会化服务,能有效落实各项日常田间管理和科学增产措施。
申报经济作物绿色防控区建设补助的主体为海曙区域范围内的农业经营主体,要求规范使用杀虫灯、色板、性信息素诱捕器等物理防控设备,同时落实各项农业防治措施,做到防治适期、科学用药、轮换用药。
四、实施要求
(一)水稻初级绿色防控区
海曙区范围内,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亩(含)以上,且做到以下技术要求。
*.合理安排品种布局,选用抗(耐)性品种;
*.保持田块清洁,及时清除田块病株残体;
*.做到防治适期,科学用药;
*.规范应用二化螟性诱剂。
(二)水稻综合绿色防控区
海曙区范围内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田块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海曙区历年“稻*渔”综养基地(非****年新建);
*.粮食作物田块连片面积***亩以上。
申报水稻综合绿色防控区的田块,需做到以下技术要求。
*.合理安排品种布局,选用抗(耐)性品种;
*.保持田块清洁,及时清除田块病株残体;
*.做到防治适期,科学用药;
*.应用二化螟性诱剂/迷向剂;
*.规范种植显花(蜜源)植物和诱虫植物,符合种植标准。
(三)海曙区省级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基地
*.区域内水稻统一布局,连片种植,生产规模≥***亩;
*.种植蜜源植物。区域内主要道路或沟渠边种植百日草等蜜源植物,为蜘蛛、赤眼蜂等天敌提供食料和栖境,提高天敌种群数量;
*.灌水杀蛹。区域内冬闲田全面做好灌水杀蛹工作,覆盖率达到***%;
*.性信息素诱杀。区域内从二化螟越冬代成虫羽化始期开始,全程应用二化螟性信息素诱捕器诱杀雄性成虫,平均每亩放置*个诱捕器,每个性诱捕器间距**米左右,采用外密内疏的布局方法,覆盖率达到***%;
*.灯光诱杀。区域内全面应用太阳能杀虫灯诱杀害虫,要求每**亩安装一盏;
*.科学用药。区域内严格按照植保部门发布的病虫情报开展病虫害防治,使用无人机等高效植保器械,选用高效低毒低风险药剂;
*.建立生产档案。区域内需建立完整的生产档案,详细记录每次施肥用药的时间、品种及用量;
*.设立基地标牌。区域内必须设立标牌,明确基地地点、面积规模、关键技术等。如新做标牌,标牌尺寸不小于*米**米,并做好稳固措施。
(四)经济作物绿色防控区
*.经济作物连片种植面积**亩(含)以上;
*.推广病虫害物理防治技术,如杀虫灯、性信息素、粘虫板、气味剂等;
*.应用生物防治技术,利用寄生性、捕食性天敌或病原微生物,以及植物源农药、微生物农药、天然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生物农药调控害虫密度,或抑制病原菌的传播蔓延;
*.科学药剂防治,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环境友好型农药,轮换使用、交替使用、精准使用和安全使用,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
五、补助标准
(一)水稻初级绿色防控区:对落实水稻初级绿色防控区建设的农业经营主体,按不超过**元/亩标准补助;
(二)水稻综合绿色防控区:对落实水稻综合绿色防控区建设的农业经营主体,按不超过**元/亩标准补助;
(三)海曙区省级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基地:对****年新建或巩固提升的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基地,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万元/家;
(四)经济作物绿色防控区:给予杀虫灯、性信息素诱捕器、色板等物理防控材料购置款**%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个。
六、工作流程
(一)申报对象申请
申报海曙区水稻绿色防控区的主体需提交《海曙区****年水稻绿色防控区建设申请表》(附件*)和绿色防控物资采购凭据至区农业农村局。
申报海曙区海曙区省级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基地的主体需提交《海曙区****年省级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基地建设申请表》(附件*)至区农业农村局。
申报经济作物绿色防控区的主体需提供当年物理防控材料购买清单、付款凭证、送货单、发票等材料,另外提交《海曙区****年经济作物绿色防控区建设申请表》(附件*)至区农业农村局。
(二)镇(乡)街道审核、确认与公示
镇(乡)街道农办对参加基地建设的主体补助信息,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和物资采购凭据等台账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在土地所在村宣传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级审核与公示
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对象申报信息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对各镇(乡)街道补助面积、金额进行公示。
(四)发文与兑付
经公示无异议,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并及时下拨补助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防控措施,确保达到控制病虫为害,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和农药污染,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组织管理和具体工作措施。
(二)强化监督核实
区农业农村局、镇(乡)街道农办要切实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工作的监督核实。严把操作程序,做好核查、抽查工作。
(三)做好资金管理
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杜绝弄虚作假和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经核查,补助对象存在面积及其他信息不实的,取消补助资格。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曙区****年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实施方案
为提升农作物病虫害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药减量增效,有效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规范化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海曙区城乡高度融合标杆区建设要求,贯彻落实“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科学植保”理念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实行“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全面提升重大病虫应急防控能力和科学防病治虫水平,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统防统治实施主体
凡在我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内民政或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中包含“病虫害防治服务”内容的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服务组织”);
(二)有植保技术人员,根据所开展的社会化服务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服务能力相配套的办公、咨询、培训和仓储等场所;
(四)具有与服务能力相匹配且相对稳定的机手队伍;
(五)有与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相配套的新型高性能药械;
(六)接受植保部门指导,采用植保部门推荐技术。
三、统防统治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
海曙区****年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包括早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晚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
享受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的对象为参加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农业经营主体,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大户类型
农作物种植面积***亩及以上的大户,与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作业人员为服务组织防治队,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防治的农业经营主体。
*.大户互助类型
农作物种植面积**亩及以上的大户联合开展统防统治,总服务面积达到***亩及以上。由其中主体大户出面与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同时与其他大户共同填报农户互助申请表,作业人员为服务组织防治队,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防治的农业经营主体。
*.大户带动散户类型
农作物种植面积**亩及以上的大户联合散户开展统防统治,服务总面积达到***亩及以上。由主体大户出面与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同时与散户共同填报农户互助申请表,作业人员为服务组织防治队,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防治的农业经营主体。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早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元/亩的标准补助;对符合晚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按最高补助不超过**元/亩标准补助。
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只允许选择*家服务组织开展统防统治工作,违反规定的将不给予补助。
四、操作程序
(一)签订协议
农业经营主体与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的服务组织签订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合同,确定作业区域、面积、和双方责任等内容。
(二)作业服务
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合同,根据病虫情报推荐防治时间和防治药剂,组织防治队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开展统防统治时,服务组织需做好防前基数和防后药效调查,并做好相关田间档案记载。
(三)申报对象申请
申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的农业经营主体须填写《海曙区****年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申请表》,提供申报对象类型、当年农作物种植面积情况、实施田块所在地等信息,并将补助申请表上报至田块所在镇(乡)街道农办。
(四)镇(乡)街道审核、确认与公示
经镇(乡)街道农办初审后,对本村参加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农户的相关信息(包括农户姓名、所在地点、协议面积和签订协议的服务组织等)进行确认,并在土地所在村宣传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报区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区级审核与公示
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对象申报信息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对各镇(乡)街道统防统治补助面积、金额进行公示。
(六)发文与兑付
经公示无异议,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并及时下拨补助资金至申报主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
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加大政策的宣传和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组织管理和具体工作措施。
(二)强化监督核实
镇(乡)街道农办要切实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的监督核实,及时掌握实施情况。严把操作程序,做好核查、抽查工作。
(三)做好资金管理
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杜绝弄虚作假和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经核查,补助对象存在面积及其他信息不实的,取消补助资格;服务组织操作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在我区的服务资格。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曙区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方案>的通知》(甬农发〔****〕***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秸秆综合利用能力进一步提升,促进绿色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和美丽海曙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细化实施流程,制定出本方案。
一、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按照《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方案>的通知》(甬农发〔****〕***号)文件要求执行(附件*)。其中秸秆打捆离田设备补助,参照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农办机〔****〕*号)中最高补贴标准(即**%)执行,如有新文件出台从其新规定,具体补助设备数量根据市级资金确定。
(二)资金来源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由市级资金保障,其中企业利用本市秸秆奖补、新建或扩建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先建 (用)后补方式,资金在下一年度予以拨付。鼓励镇(乡)、街道进行资金配套。
二、组织实施
(一)秸秆打捆离田设备补助流程
申报主体填写《海曙区秸秆打捆离田设备补助申报表》(附件*),经镇、乡(街道)初审后上报区农业技术管理服务站审核,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按照递交申报表的先后顺序,确认其补助购买资格。秸秆打捆离田设备获准购入后,申报主体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购买发票、付款凭证、设备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农业技术管理服务站。区农业技术管理服务站审核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通过“甬易办”拨付至申报主体。
(二)企业利用本市秸秆奖补流程
本区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含农业经营主体)在计划利用本市秸秆前,需先填报《海曙区企业利用秸秆奖补申报表》作为备案(附件*)。企业利用秸秆过程中需同步做好秸秆收集清单、生产及销售清单记录工作(含过磅称重记录),以及收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经镇(乡)、街道初审确认后上报区农业技术管理服务站。区农业技术管理服务站对上报材料审核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通过“甬易办”拨付至秸秆利用企业。
(三)新建或扩建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补助流程
申报主体按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申报简表、项目申报汇总表、营业执照、土地审批、环评等材料,经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后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后确定实施项目。立项项目原则上建设期限一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两年,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经区级初验、市级验收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具体按照市级制定出台的政策方案执行。
(四)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补助流程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任务,按照《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海曙区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农〔****〕**号)要求,开展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工作。实施主体完成建设任务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验收,经验收、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乡)、街道。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管
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管,严把操作程序,及时掌握实施情况。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经核查,补助对象存在补助信息不实的,取消补助资格。
(二)注重宣传引导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有关法规政策、秸秆利用途径和露天焚烧的危害性,提高群众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必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关注、关心秸秆综合利用情况。
宁波市海曙区粮油生产发展补贴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与标准
(一)补贴对象
在海曙区范围内从事粮油生产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油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规模化主体)。粮油补贴对象原则上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单或售粮卡保持一致。
(二)补贴内容与标准
*.粮食规模种植补贴:对土地经营面积在**亩(含)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亩(含)以上的规模化主体,按实际稻麦播种面积实行分类补贴。早稻每亩补贴***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元/亩、区级财政承担***元/亩;连作晚稻每亩补贴***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元/亩、区级财政承担***元/亩;大(小)麦和单季晚稻每亩补贴***元,市、区财政各承担**%。对符合宁波市再生稻栽培技术意见(甬农技〔****〕**号)要求的再生稻,第一季按早稻种植补贴标准执行,第二季按单季晚稻补贴标准执行。
*.油料规模种植补贴:对土地经营面积在**亩(含)以上,且实际种植油菜面积**亩(含)以上的规模化主体,每亩补贴***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元/亩、区级财政承担***元/亩;对油茶连片种植规模在**亩(含)以上的新建或低产低效林改造基地,经区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元的一次性补贴,市、区财政各承担**%。
*.旱稻种植补贴:对灌溉条件达不到水稻种植要求的土地上,连片种植旱稻面积*亩(含)以上的规模化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元的补贴。
*.大户收购环节补贴:对粮食种植规模化主体实行大户收购环节直接补贴,具体标准为:早稻、小麦、中晚稻每**公斤分别补贴*元、*元、*元,市、区财政各承担**%。
不列入粮油规模补贴范围的情形,按《宁波市粮油生产发展补贴实施方案》(甬农发〔****〕**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粮油生产发展补贴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各镇(乡)街道要明确分级责任,强化指导服务,规范申报、公示、核查等流程操作,切实加强政策保障力度。
(一)规范流程,严格执行。严格落实 “两公示、两核查、三把关、四签字”要求:申报对象及面积公示、资金发放前公示明细;镇级核查、区级抽查;村级守好申报关、镇级把好审核关、区级做好抽查关;申报对象、村级经办人及负责人、镇(乡)街道经办人及负责人、区农业农村局经办人及负责人依次签字确认。区农业农村局需联合发改局,完成大户收购环节补贴订单核实与公示发放工作。
(二)加强监管,明确权责。补贴申报对象需主动申请,并对土地经营面积及粮油作物种植面积真实性负责;村级负责核实申报对象资格、确认补贴面积并公示,对面积真实性承担责任;镇级开展补贴对象与面积审查核查,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区级负责复查、抽查、公示及资金发放,接到举报后需及时核实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三)防范风险,严肃纪律。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补贴发放工作,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排查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主动公开工作信息,接受群众与社会监督。对虚报补贴面积、重复申报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年*月*日起执行,原《宁波市海曙区粮油生产发展补贴实施方案》(海农〔****〕**号)文件废止,施行期间各类补贴对象和标准无调整的,参照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参照新政策调整执行。
海曙区畜牧生产发展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畜牧生产发展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农发〔****〕***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区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曙区畜牧业专项资金是指市、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有效供给,优化乡村产业结构,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建议,明确资金扶持方案,并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相关要求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示、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畜牧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主要是本区内各镇(乡)、街道、村经济合作社、各类农业畜牧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各类企业、社会机构及个人等。
第五条 动物防检疫的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动物免疫实行“先打后补”政策。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甬农发〔****〕***号),由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采购动物疫苗,按要求实施免疫,按标准进行补助,由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方案。
*、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补助标准根据浙江省动物免疫强制疫苗指导价格确定(具体补助标准为:猪口蹄疫*型、*型二价灭活苗*.*元/毫升,猪口蹄疫 * 型灭活疫苗 *.** 元/毫升,猪口蹄疫 * 型、*型二价合成肽疫苗*.*元/毫升,猪口蹄疫 * 型合成肽疫苗 *.** 元/毫升,牛羊口蹄疫*型、*型二价灭活疫苗*.*元/头份,猪瘟活疫苗 *.** 元/头份,小反刍兽疫疫苗 *.*元/头份,重组禽流感病毒(**+**)三价灭活疫苗 *.* 元/毫升)。补助金额按照“疫苗补助标准×补助数量”计算,补助数量按照“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中统计的疫苗使用量经核准后确定。补助对象为养殖场(户)或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三方服务主体服务费用按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支付。
*、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采取政府统一采购疫苗、免费免疫政策。
(二)犬类狂犬病免疫劳务补助。重点管理区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动物诊疗机构完成免疫,根据实际免疫数量,按**元/只进行补助。
(三)基层动物防疫员和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基层两员”)补助。是指对镇(乡)、街道聘用的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的补助,区财政按*万元/人·年的标准补助。
(四)强制扑杀补助。指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号)文件执行。
(五)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收集补助。是指对集中收集的畜禽养殖场(户)病死动物运送补助,分为镇(乡)、街道集中收集和规模养殖场自行收集,补助标准为:病死猪**元/头(流产死胎不作补助);病死家禽*元/只(只重*.*公斤以下不作补助)。其中:规模养殖场自行收集的,补助对象为规模养殖场;纳入镇(乡)、街道集中收集的畜禽养殖场(户)的病死动物收集补助按“谁送补给谁”的原则进行补助。
(六)镇(乡)、街道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运行维护补助。是指对镇(乡)、街道集中收集点运行和设施设备维护的补助,按照*万元/个·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七)测报点补助。是指对被确定为各级测报点并完成各项测报任务的养殖、经营主体的补助,分为动物疫病测报点和畜禽价格测报点,按*万元/个·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八)规模猪场非洲猪瘟自检补助。规模猪场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的给予不超过**元/份,单个规模猪场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补助。
(九)无疫小区和净化场补助。是指对通过无疫小区或净化场验收的养殖场,给予不超过**万元/单个病种的补助。
(十)采样损失补助。是指对供采样畜禽进行补助。其中:畜禽养殖场采样,按照猪牛羊**元/只,家禽*元/羽,狗、猫、马、鹿**元/只标准进行补助。列入动物疫病测报点的畜禽养殖场不在补助范围。畜产品采样按市场价购买。
(十一)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集中收集补助。通过委托第三方定期上门对全区各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死亡的宠物进行收集,统一装运到区农业农村局指定的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点进行存放,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无害化处理企业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收集费用按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支付。
第六条 畜牧业发展的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能繁母猪引种及保种补贴。对存栏***头以上规模猪场新引进种猪,市级财政按每头不超过***元的标准实施引种补贴。对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上备案的规模生猪养殖场保有的能繁母猪进行补贴(当年引进的种猪不予补贴),标准为***元/头·年,单个养殖场保种补贴不超过***万元/年,要求每头能繁母猪年育成至屠宰环节出栏生猪≥**头(按产地检疫数核定),具体计算方式为:实际补贴头数=***(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年度出栏至屠宰环节生猪数÷**)*当年引种数量,规模生猪养殖场能繁母猪补贴数量不超过正常保有量任务目标数的***%,超出比例的部分不予补贴。
(二)生猪良种补贴。对畜牧养殖场(户)所需的生猪良种精液进行补贴,市级补贴标准为:生猪良种精液不超过**元/瓶,每头能繁母猪每年总额不超过**元。
第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提升改造。是指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生态化改造、数字化提升、臭气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的补助,按照每个项目投入总额的**%,最高不超过**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项目投入总额以第三方测算为准。
(二)动物防疫设施改造提升。动物防疫设施改造提升包括重点动物防疫场所实验室建设、动物防疫设施和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点新建和改造补助,按照每个项目投入总额的**%,最高不超过**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八条 畜禽屠宰管理的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生猪“瘦肉精”自检补助:对于完成“瘦肉精”自检任务的生猪屠宰企业按生猪屠宰量*元/头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二)菜牛“瘦肉精”自检补助:对于完成“瘦肉精”自检任务的菜牛屠宰企业由按菜牛屠宰量**元/头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三)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对于屠宰环节产生的病害猪、家禽和菜牛,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定点屠宰企业和贩运业主按照实际无害化处理头(羽)数和相应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猪***元/头;菜牛****元/头。
(四)病害猪、牛产品补助。对于屠宰环节产生并按要求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猪、牛产品,对定点屠宰企业按照实际重量和相应标准进行补助,病害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菜牛产品给予**元/公斤补助;生猪病害产品及废弃物损失给予*.*元/公斤补助。
(五)病害产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补助:对于开展病害产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企业,根据委托协议,按照*.*元/公斤补助标准支付给资源化利用企业。
(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对于实施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的屠宰企业,根据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批次,按不超过*元/批次进行补助,其中一张检疫证算一个“批次”。
第九条 养殖环节病死动物、病死宠物和屠宰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委托协议进行支付。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监督
第十条 补助类项目包括:动物免疫“先打后补”、犬类狂犬病免疫劳务补助、“基层两员”、强制扑杀、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收集补助、镇(乡)、街道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运行维护补助、测报点补助、规模猪场非洲猪瘟自检补助、无疫小区和净化场补助、采样损失补助、能繁母猪引种及保种补贴、生猪良种补助、屠宰企业“瘦肉精”、磺胺类药物残留自检补助、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及其产品资源化利用收集补助等项目。区农业农村局对材料和上报数据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下拨资金。
第十一条 建设类项目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提升改造和动物防疫设施改造提升建设等项目。
按照程序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镇(乡)、街道组织项目验收,按照第三方审计报告的审计金额确定补助金额,验收合格后,经公示无异议后下拨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包括:“先打后补”第三方服务、重点管理区犬类狂犬病免疫服务、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集中收集服务、委托无害化处理企业对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动物及病死宠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委托资源化利用企业对屠宰环节病害产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项目。
按照程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合同(协议)对服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完成后,按合同(协议)下拨资金。
第十三条 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套取、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示通过区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政务公告栏等渠道进行,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补助对象、补助项目、补助金额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三年,实施满一年后,区农业农村局可会同区财政局对办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完善。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海曙区优质高效农业推广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农业绿色发展战略,拓宽农技推广社会化服务覆盖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现化肥减量增效目标,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优质高效农业推广服务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本区优质高效农业推广服务的相关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各镇(乡)街道、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小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三章 扶持范围、标准
第三条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
(一)对购买配方肥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元/吨。
(二)对购买商品有机肥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元/吨。
(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对落实秸秆打捆收集利用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元/亩标准补助。
第四条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
对参加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元/亩。
第五条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
(一)对落实农药减量增效,且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仅购买使用二化螟性诱剂诱芯的按**元/亩标准补助,新装或更换整套二化螟性诱装置的按**元/亩标准补助。对落实综合应用绿色防控,且粮食作物连片种植面积***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元/亩标准补助。
(二)对落实各项林特绿色防控技术措施,面积**亩(含)以上且相对连片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杀虫灯、性信息素诱捕器、色板等物理防控设备购置款**%的补助,每个实施该措施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
第六条 种植业农情监测
(一)对承担病虫测报点工作的农业经营主体,水稻病虫害测报点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点,蔬菜测报点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点。
(二)对承担病虫情数据处理任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按不超过*万元/年标准补助。
(三)对承担灯下虫情调查任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按*万元/点标准补助。
(四)对承担稻—麦苗情监测点任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按*万元/点标准补助。
(五)对承担耕地地力长期定位监测点任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按*万元/点标准补助。
(六)对承担农作物肥药监测点任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按*.*万元/点标准补助。
第七条 粮食绿色高产高效
对参加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工作,且粮食种植规模***亩(含)以上,核心区面积***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粮食超高产攻关方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个,水稻和小麦高产高效、优质稻米、再生水稻、“双低”油菜优质高产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个。
第八条 叠盘暗出苗
对购买**亩(含)以上的早稻叠盘暗出苗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元/盘。
第九条 农作物引试
(一)对落实水稻新品种展示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个。
(二)对承担林特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项目(推广适宜在本地发展的竹、果、花的优、新品种、新技术)且实施面积**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个。
(三)大田作物新品种引试及技术试验
(*)对落实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新品种引试的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不同试验内容、面积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个。
(*)对落实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栽培、土肥、植保试验的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不同试验内容、面积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个。
第十条 林下种植业推广项目
林下食用菌种植面积*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元/亩的标准补助;林下中药材种植面积**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每****株苗补助****元,最高不超过****元/亩。
第十一条 种质资源保护
对落实种质资源保护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个。
第十二条 茶产业发展项目
对落实茶叶良种化改造工作(良种以适宜本地生产并符合名优茶发展方向的白化茶、黄化茶、老白茶等“白茶系列”品种为重点,且成活率达到**%以上的),且实施面积**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元/亩。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参与或享受以上项目补助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相关农业经营主体,需根据各项目每年工作文件要求,向所在镇(乡)街道或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各镇(乡)街道负责对申报资格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审,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最终确定其申报补助资格及补助资金数量。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项目经区农业农村局或委托第三方检查、验收、审核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下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套取、骗取、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具体申报及操作参照每年出台的该项目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强化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工作任务,指导镇(乡)街道和补助对象落实业务工作程序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与实地核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取得成效。相关信息在浙江政务网及时进行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镇(乡)街道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按照区农业农村局规定,做好业务程序、技术操作规范和各项技术措施实施的指导工作。建立各类台账、档案资料,做到各类数据如实记录、认真核对,确保上报资料信息准确、真实,并按规定做好信息、数据统计、公示、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补助对象要及时、有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对于承担各类监测工作的补助对象,要按照实际工作规范与要求,如实记录、上报各类工作数据,同时做好台账和档案资料整理。不得套取、骗取专项补助资金,若存在套取、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还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以上补助标准以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实际完成指标计算,次年不予重复补助。当年未达到指标,次年累计达到的,根据合同约定是否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