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秭归县财政局关于对秭归县2026年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2-27
湖北/宜昌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秭归县财政局关于对秭归县2026年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宜昌-2026-02-27 00:00:00

秭归县财政局关于对秭归县****年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秭归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秭归县****年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开江县景煜咨询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汇兴路希望玫瑰园

被投诉人:秭归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石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领秀江景*号楼***室

三、基本情况

****年*月**日,投诉人对秭归县****年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投诉材料,就相关事宜对秭归县应急管理局、湖北石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起投诉。经初步审查,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向被投诉人下发《投诉答复通知书》并收到被投诉人所提交书面答复。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调查认定:经调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设置的部分评分项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因投诉时该项目已经完成中标结果公示,通过对专家评分明细的审定,采购人所投诉事项并不影响采购结果。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被投诉人*、*就被投诉事项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县财政局。

五、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秭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秭归县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