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6-02-13 00:00:00
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自然资规规〔****〕*号
各区(县、市)资规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
*.相关部门责任清单表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
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缩小“三大差距”,助推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基本定义。本细则所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指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商业用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等。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兴办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集体建设用地共同举办企业(以下简称共办企业)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及其用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项目主体。本细则所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体为前款规定的兴办企业或共办企业。
二、项目认定与入库
(一)项目类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认定入库阶段可参照以下类型进行划分:
*. 农业加工型:利用工业工程技术、装备、设施等改造、加工农产品,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的管理方式发展高效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农业、农产品仓储物流业等建设项目。建议土地用途为工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仓储物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等;
*. 农旅融合型:农业与服务业、旅游业相互渗透,利用周边种养殖业的农业景观和生产活动,发展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展示、科普研学等体验项目。建议土地用途为商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等;
*. 全产业链型:在农业加工型或农旅融合型基础上,依托本地农业资源,进一步融合多元化功能,开展业态复合、链条完整、充分体现生产保供、生态涵养、生活休闲等“三生一体”功能的建设项目。建议土地用途根据主导功能确定。
相关部门可按需印发重点支持项目指引,对上述分类进行补充和细化,引导业态有序发展。
(二)项目选址要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应在认定入库阶段明确拟选址范围,确保选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单个项目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亩)。对于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确实无法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的,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乡村风貌、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单个项目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亩)。
对通过开展全域整治,有效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且与整治目标、任务紧密衔接、预期整治成效显著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整治方案通过市级评审论证后,确有必要的,可适度放宽单个项目的用地面积限制。
(三)项目认定入库流程
*. 申报主体准备材料。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申报主体。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提供业务指导。申报材料包括:
(*)项目申报书(附件*):项目名称、主体、类型、经营内容、使用年限等内容(附件*中带“*”)作为项目身份标识,未经规定流程审核备案不得擅自变更;
(*)入股(联营)合同草案(附件*):涉及共同举办企业的项目,应在认定入库阶段同步提交入股(联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委托具备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评估,作为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依据;
(*)项目用地红线矢量及相关佐证图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材料;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乡镇(街道)。
*. 乡镇(街道)在线申报并初审。乡镇(街道)对拟实施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项目主体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通过市全域整治数字化场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报送至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如有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实施方案一并提供。
*. 县级部门联合审查。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牵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确有必要的,可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增加审查部门。申报材料由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平台在线分送各部门,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完成在线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审查部门在项目申报书上盖章确认后,将所有申报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并同步上传平台;审查未通过的,退回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以及联农带农发展导向;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准入,是否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查项目拟选址是否符合各级各类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并明确是否可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政策和生态管控分区要求。
*. 市级复核确认。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经审查的申报材料后,牵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市级复核,确有必要的,可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增加审查部门。申报材料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平台在线分送各部门,各部门应参照县级部门职责分工完成材料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确认项目入库,对入库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叠加“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标识;复核未通过的,由市农业农村局退回。
*. 签订合同与设立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合作企业依据入股(联营)合同草案正式签署入股(联营)合同,并约定在取得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后生效,乡镇(街道)作为第三方鉴证,并报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作为对项目主体资格评估监管的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企业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入股(联营)合同的约定内容,及时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项目立项(备案)。项目认定入库后,根据《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项目类型,及时申请办理立项(备案)手续。由立项(备案)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名称、性质、主体、建设内容等核心要素,并确保与项目申报书中确定的内容保持一致。项目立项(备案)批复文件中应注明项目类型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三、规划保障与建设管控
(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应安排不少于**%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对已认定入库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总体规划中做好用地安排。对于符合“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可按规定编制报批;对于不符合的,可编制规划落实方案或详细规划,按规定编制报批,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在全域整治范围内开展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可结合全域整治有关政策编制整治单元详细规划,涉及“三区三线”、村庄建设边界等优化调整及乡镇级总体规划动态维护的,可依据调整后规划统筹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在规划审批阶段同步做好项目选址复核工作,若最终选址总面积超拟选址总面积**%或范围重合度不足**%,项目须退回重新认定入库。
(二)明确建设管控要求。各地应科学合理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建筑风貌,强化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建设引导,通过编制规划图则明确项目用地的位置、范围、开发强度指标及建设控制要求(主体功能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具体要求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管控标准执行。项目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各地盘活存量空间和复合利用土地。在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范围内进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的,应结合各地实际,提出具体的风貌管控要求,确保建设项目与乡村风貌和谐一致。严格执行规划图则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严禁擅自突破规划图则管控规定扩大建设范围、提高开发强度或改变土地用途。
四、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
(一)加大指标保障力度。区(县、市)原则上每年应安排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用于农村产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对已认定入库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落实保障,并依法履行农转用审批手续。
(二)可按原地类管理的用地范围。对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年)》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地,可按原地类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办理规划许可。对涉及建设用地的项目,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划落实方案或“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核发规划许可证。
五、土地使用与确权登记
(一)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流程。对已完成认定入库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体,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或项目主体应持项目申报书、入股(联营)合同、企业设立证明等材料,按规定程序向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决定书,并作为对用地情况评估监管的依据。入股(联营)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或涉及股权比例调整的,应重新申报。
(二)土地使用期限。项目实行弹性年期管理,使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年,最高使用年限不超过**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可根据项目生命周期和资金投入情况等确定使用年限。各区(县、市)应在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决定书中载明具体土地使用期限。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项目主体按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须经用地复核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上按照用地批准约定备注“属‘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性质”及开发建设期限、转让限制条件等。
各区(县、市)可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明确操作流程和具体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界定土地收回情形、厘清处置要求,对合作中止、破产、兼并等特殊情形提出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措施,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供后监管与激励机制
(一)明晰监管责任。按照“年度备案、*年抽查、*年全覆盖”原则开展评估。乡镇(街道)作为项目用地开发建设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充分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项目主体情况、经营情况和用地情况等进行年度备案,各级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管协调机制,每*年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抽查项目主体和经营情况,*年实现全覆盖;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项目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和定期评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行为,涉及违规转让土地及改变用途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具体评估办法由农业农村部门另行制定。
(二)强化管控力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严禁破坏自然地理景观、生态系统稳定性、生物多样性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准入。各地不得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私家豪华庄园、酒店、民宿、公寓等房地产项目及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进行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田造湖造景或成片毁林、破坏水域水系等行为。
(三)建立退出机制。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监管制度。对项目实施或运营期间涉及以下情形的,项目应依法依规退出:项目因政府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主体未按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或擅自分割转让转租的;抽查评估不合格且无法按期整改的;违反本细则相关管控要求,且无法通过整改消除相关风险或影响的;未履行合同约定,依据合同约定应当退出的;其他依法依规或相关政策明确应当退出的情形。
除因政府原因无法实施外,被认定退出的项目,该项目主体在本细则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报新项目,并应依法依约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项目退出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约解除合作关系,负责对项目退出后的用地依法依规妥善安排后续使用,对地上建(构)筑物依约进行妥善处置,并按规定同步注销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相关主体应依法依约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乡镇(街道)负责对上述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四)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建立项目正向激励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可对符合相关政策的稳产保供项目及有力带动当地“土特产”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当地农民增收共富项目,在相关项目补助上予以支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批指导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政策性资金支持;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在相关规划编制或调整、指标统筹安排、项目用地报批和供地审批服务等方面提供全流程指导与支持,切实提升项目落地效率。市、县两级应协同健全正向激励与动态监管相结合的供后管理体系,切实提升项目整体质量与共同富裕带动成效。
七、附则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附件:*.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书
*.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入股(联营)合同内容要点
附件*
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申报时间:
一、项目基本信息 | |||||||||||
产业项目名称* | |||||||||||
国标行业* | 所属行业* | ||||||||||
项目详细地址 | |||||||||||
申报主体*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
二、项目主体信息及合作意向 | |||||||||||
项目主体(企业)名称* | 自办企业*□ 共办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注册资本 | 成立日期 | ||||||||||
经营范围 | 地址 | ||||||||||
是否存在入股或联营 合作* | 是□ 否□ | 合作方名称* | |||||||||
合作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合作方式* | 入股□ 联营□ 其他□ | ||||||||||
村集体以拟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联营),占股比例(或联营权益)为 %;合作方以资金或其他资源投入,占比 %。 | |||||||||||
是否已签署入股联营 合同 | 是□ 否□(如未签署,请附补充说明) | ||||||||||
三、项目经营情况 | |||||||||||
产业融合类型* | 农业加工型□ 农旅融合型□ 全产业链型□ | ||||||||||
具体经营内容* | |||||||||||
总投资额(万元) | 亩均投资(万元) | ||||||||||
年均产值预估(万元) | 亩均产值(万元) | ||||||||||
年均吸纳本地就业人数 | |||||||||||
四、项目建设与用地情况 | |||||||||||
用地类型(可多选)* |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拟新增建设用地□ 其他□ | ||||||||||
拟规划土地用途* | 工业用途□(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商业用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其他□ | ||||||||||
首期使用年限* | 年 | ||||||||||
项目用地总面积(亩)* | 项目用地四至范围* | ||||||||||
其中 | 农用地 | ||||||||||
耕地 | |||||||||||
建设用地 | 项目用地红线及相关图件是否提供且明确(附图) | ||||||||||
未利用地 | 是□ 否□ | ||||||||||
申请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亩) | |||||||||||
是否位于 村庄建设边界内* | 是□ 否□(说明符合的规划依据) | 如否,补充说明: | |||||||||
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管控区等底线空间* | 否□ 是□ | ||||||||||
如是,补充说明: | |||||||||||
建设形式* | 新建□ 改扩建□ 其他□: | ||||||||||
建设规模 |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主体建筑 平方米,配套设施 平方米(注:主体功能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 ||||||||||
建设周期 | 拟开工时间 | 拟建成时间 | |||||||||
规划编制情况说明 | *. 该项目适用规划情形:□ “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 规划落实方案;□ 详细规划 *. 规划编制进展:□ 已批复 □ 在编 □ 未编 □ 待调整 本乡镇(街道)承诺将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按照拟选址组织编制(调整)相关规划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年 月 日 | ||||||||||
项目基本情况及申报理由介绍 | (简要说明项目的谋划背景、项目主体、经营内容、规划建设情况、与本地农业资源的依托关系、选址理由、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作用,以及申报理由等内容,***字左右) | ||||||||||
退出机制确认 | 项目申报主体应承诺,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接受依法依规启动项目用地退出程序: *. 因政府原因无法实施的; *. 项目主体未按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或擅自分割转让转租的; *. 抽查评估不合格且无法按期整改的; *. 违反本细则相关管控要求,且无法通过整改消除相关风险或影响的; *. 未履行合同约定,依据合同约定应当退出的; *. 其他依法依规或相关政策明确应当退出的情形。 注: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情形 本人(单位) (申报主体名称),以及合作方 ,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申报材料所列各项退出机制条款,特此确认并无异议,自愿遵照执行。 申报主体及合作方(签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 ||||||||||
村民表决 情况 | 本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召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并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签名或名单附后。 (村集体签章) 年 月 日 | ||||||||||
申报主体 (及合作方) 履约承诺及确认 | *. 本单位已如实填写本申报书所列内容,所附材料真实有效,项目相关事项已履行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 *. 本表经审查备案后,作为项目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批准、供地批准、履约评估和供后监管等的重要依据。项目推进过程中如需调整本表所列核心内容,应参照项目认定入库程序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履行审查备案手续。 *. 对于涉及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项目,如认定入库阶段尚未签署正式入股(联营)合同,申报单位承诺将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批准前完成合同签署,并按要求报送备案。 *. 本表经备案后具有正式效力,申报单位(及合作方)愿承担由虚假、隐瞒、擅自变更等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退出处理后果。 申报主体及合作方(签章): 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 (审核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市)农业农村 部门意见 | (审核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市)发展改革 部门意见 | (审核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市)自然资源 规划部门意见 | (审核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市)生态环境 部门意见 | (审核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市)人民政府 意见 | (审核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注:*.表后应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签名册;
*.带“*”为核心内容,未按程序审查备案,不得擅自变更。
附件*
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入股(联营)合同内容要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可参照本要点协商拟定合同内容。
一、合作主体基本信息
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地址;合作方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地址等。
二、合作方式与组织形式
包括合作模式(入股、联营);是否设立独立法人实体;各方出资方式、比例等;须载明“土地使用权在整个项目周期内不发生转移,依法始终保留在初始登记主体名下”。
三、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包括地块位置、面积、集体土地所有权属证号、现状用途和规划用途等。
四、土地作价与评估
土地作价应以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并在合同中载明评估结果及确认程序。
五、项目经营和建设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产业类型、具体经营内容、总投资额、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及运营计划等。
六、土地交付与使用
明确土地交付条件、时限及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期限自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之日起计算;同时约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及限制条件。
七、收益分配机制
包括分配方式(如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支付标准、周期及违约责任。
八、风险与债务承担
明确各方责任边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九、退出与资产处置
包括合同约定的退出情形、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方式、清算程序;涉及回购的,应明确回购主体、条件及资金来源。
十、征收补偿处理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归属,对合作方的合理损失,双方应协商补偿等。
十一、争议解决及其他事项
包括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必要的约定事项。合同应明确约定在取得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后生效。
本要点所列事项为合作中常见的核心要素,供各方在依法依规、平等自愿基础上参考使用。具体条款由合作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约定,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应履行民主决策、乡镇(街道)鉴证、县级备案等法定程序。
附件*
相关部门责任清单表
部门 | 序号 | 责任清单 |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 | 负责对符合相关政策的稳产保供项目及有力带动当地“土特产”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当地农民增收共富项目,在相关项目补助上予以支持。 |
* | 指导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库。 | ||
* | 牵头项目认定的市级复核工作,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确认入库。 | ||
* | 制定具体评估办法,并指导定期抽查评估项目主体和经营情况。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 | * | 组织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以及联农带农发展导向进行认定,并对合同签订和履行进行业务指导。 | |
* | 对通过认定入库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做好指导服务,参照市级职责分工,牵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查。 | ||
* | 对项目申报书、入股(联营)合同等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备案,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 ||
* | 负责对项目主体和经营情况开展定期评估监管,对项目是否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提出评估意见。 |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市发改委 | * | 按照职责给予激励支持;加强项目审批指导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政策性资金支持。 |
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 * | 按审批权限对项目主体提交的立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核心要素与项目申报书一致。 | |
* | 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和准入标准等。 |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 |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指导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空间。 |
* | 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已认定入库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落实保障。 | ||
* | 指导项目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指导区(县、市)对项目用地情况定期开展评估。 | ||
* | 项目入库后叠加标识。 | ||
* | 按职责提供项目激励:在相关规划编制或调整、指标统筹安排、用地报批和供地审批服务等方面提供全流程指导与支持。 | ||
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 | 负责审查项目拟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 | |
* | 按职责做好规划保障与建设管控工作。 | ||
* | 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已认定入库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落实保障,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
* | 依法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 受理、审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报政府批准后核发批准文件。 | ||
** | 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 ||
** | 对项目用地情况定期开展评估,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转让土地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 | 牵头或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解释适用于全市范围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环保准入原则和指导性标准。 |
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 | * | 参与县级联合审查,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环保政策要求。 | |
* | 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文广旅游部门 | 市文旅局 | * | 制定发布文化旅游领域重点支持的项目指引,引导符合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文化创意、农耕研学等业态有序发展,与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做好政策衔接。 |
区(县、市)文广旅游部门 | * | 在县级联合审查阶段,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开展项目审查。 | |
经信部门 | 市经信局 | * | 做好农产品精深加工、智慧农业、农村电商等工业与信息化领域重点支持的项目指引。 |
区(县、市)经信部门 | * | 在县级联合审查阶段,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开展项目审查。 | |
税务部门 | 市税务局 | * | 做好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税收指导工作。 |
区(县、市)税务部门 | * | 按要求落实各项税收政策。 | |
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指导村集体兴办企业或共办企业的登记工作。 |
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 | * | 对村集体兴办企业和共办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 |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