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案例解析
2026-02-26
山西/太原 招标采购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案例解析
山西/太原-2026-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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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案例解析
发布日期:********** **:**       来源:上犹县人民政府网站       

为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与震慑作用,持续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现公布一起政府采购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调查背景

上犹县财政局依据上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部署,针对上犹县某单位生态采购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旨在排查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与合规。

(二)调查核实过程

调查期间,县财政局依法调取该项目采购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面对调查,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辩书,县财政局对申辩内容逐一开展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采购文件未设置行业协会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的申辩:采购文件无相关条款。经核查,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文件》中,明确将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列为供应商参与投标的资格门槛。该申辩理由与核查事实相悖,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证书设置具有合理性”的申辩:该单位为支撑其主张提供的文件已属废止文件,申辩理由缺乏有效政策支撑,不予采纳。

*.关于“将行业协会通知作为依据”的申辩:该单位将已取消行政审批、转为行业自律管理的协会资质作为采购资格条件,此申辩理由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采纳。

综上调查核实,该单位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将行业协会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设定为供应商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存在明显违法违规情形。

二、法律适用与处理结果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县财政局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精准适用,明确该单位的行为性质及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认定: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资格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已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与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县财政局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采购单位在设置采购文件资格条件时,既未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将已取消行政审批的行业协会资质作为准入门槛,暴露出其法治观念淡薄、合规管理缺失的问题。这一案例为各采购单位敲响警钟:

首先,必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开展采购活动的根本遵循,彻底摒弃“重需求、轻合规”的错误观念。其次,在制定采购文件时,需严格对照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履行需求,科学合理设定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坚决杜绝将与项目无关的协会证书、废止政策作为准入标准,从源头避免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问题。最后,要建立健全内部采购审核机制,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每一项条款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合理的项目需求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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