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永街道政府物业安保服务合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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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永街道政府物业安保服务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综合事务中心拟对福永街道政府物业安保服务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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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福永街道政府物业安保服务
合同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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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鉴于双方签订的深宝福(后勤)[****]**号《福永街道政府物业安保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设置的岗位发生变化,原约定为**人,自****年**月**日起新增*人,变更为总人数**人,故合同款项等需作出相应的修改变更。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原合同第三条第*款“本项目服务费用为包干费用,服务费人民币*******.**元/年(大写:肆佰零叁万肆仟伍佰捌拾元肆角捌分),即******.**元/月(大写:叁拾叁万陆仟贰佰壹拾伍元零肆分)。”变更为:“本项目服务费用为包干费用,服务费为*******.**元/年(大写:肆佰叁拾叁万叁仟柒佰伍拾肆元捌角捌分),其中,*月服务费为******.**元(大写:叁拾叁万陆仟贰佰壹拾伍元零肆分);*月服务费为******.**元(大写:叁拾伍万零肆佰陆拾壹元肆角肆分)(*月*日至*月**日的服务费为******.**元、*月**日至*月**日的服务费为******.**元);*月至**月每月的服务费为******.**元(大写:叁拾陆万肆仟柒佰零柒元捌角肆分)。” 二、原合同第三条第*款*.*项变更为:“甲方按照《安保服务项目月度考核内容及扣款标准表》(见附件)进行考核。考核评分******分为优秀,*****分为良好,**分***分为及格,**分以下为不及格。甲方每月二十五日前支付乙方当月合同款**%,剩余**%次月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当月服务费,未达**分者,每低*分按*.*%的比例扣减当月的服务费。甲方由于行政审批、行政拨付导致延迟支付乙方费用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且无需承担延期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 三、原合同第五条第*款变更为:“岗位设置:总人数**人,其中项目负责人*人,分队长(安保队长)*人,一般安保员**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招投标文件有关每人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每人每周可安排换休二天(即每人上班**.**天/月)计算,岗位设置数为**个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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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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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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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宝安区国库支付中心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东路**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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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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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