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2-26 00:00:00
九财投处〔****〕*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采购监督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水侠渝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秋丽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号*幢***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采购项目负责人:尹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九龙坡区直港大道建设大厦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采购项目负责人:汪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九龙坡区西郊路**号九龙广场大厦*楼
被投诉人*:中润致浦科技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负责人:李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都区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西源大道****号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新设立一体化直饮水机维护服务(第二次)(***********)。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中润致浦科技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为:“济达”,中标规格型号“*****”,根据《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显示实际生产企业为“开平市鸿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平市鸿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并未作为“广东顺德济达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生产企业获得投标响应的产品“济达*****”的***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响应的产品在没有合法通过***产品认证、***认证、节能认证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无效的认证证书虚假响应进行投标,涉嫌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请求:依法调查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存在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根据情形对其作出处罚,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中标供应商答复称:广东顺德济达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是该产品的整机唯一生产制造主体,全程负责产品的整体组装、全流程生产及全环节质量管控。企业的生产体系、生产条件、工艺标准均完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认证工厂审查要求,包括关键零部件进货检验、生产一致性控制、成品检测设备校准等核心环节均通过认证机构的现场核查,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规范。水质处理器属于仅具备净水功能的设备,不包含加热、制冷等模块,不在国家**认证的强制实施目录范围内,无需取得**认证即可合规生产销售。
经核实,中标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认证证书显示“认证委托人名称及注册地址、产品生产者名称及注册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均为广东顺德济达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及同一地址,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为饮水机、*****与所投产品名称和型号一致,该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同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该批件显示“产品名称为济达牌**型反渗透商用饮水设备,产品类型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水质处理器],产品规格或型号之一为*****,申请单位为广东顺德济达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为开平市鸿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该批件在有效期内”。我局认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未要求强制性产品零配件也必须进行国家强制性认证,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另外,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和最低价法。经核实本项目《投标文件》和评审资料,*家供应商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其中*家投标同一品牌产品,*家为另外品牌产品。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废标。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鉴于本项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应当予以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联系人:程 炼,联系电话:********)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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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
新设立一体化直饮水机维护服务(第二次)(***********)(九财投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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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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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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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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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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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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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