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97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4号楼内房产(32平方米)出租(租期三年)
2026-02-25
辽宁/沈阳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2026)1097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4号楼内房产(32平方米)出租(租期三年)
辽宁/沈阳-2026-02-25 00:00:00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号楼内房产(**平方米)出租(租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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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号楼内房产(**平方米)出租(租期三年)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沈阳市儿童医院
挂牌价格 **.*万元(人民币元)
挂牌期间 *工作日
挂牌日期 **********
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意向承租方必须在竞租成交后*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如承租方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延迟或拒绝签署租赁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放弃承租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及沈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挂牌。 *、在正式签署《资产租赁合同》并完成约定的租金、保证金支付之前,出租标的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仍完全归属于出租方(甲方)。最终承租方或任何其他方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备货、测量等)要求提前进入或占用该标的。任何未经甲方许可的进入、占用行为,均视为对甲方物权的侵害,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排除妨害,并要求其按挂牌租金标准的双倍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占用费,且甲方仍有权追究其其他违约责任。 *、本次出租项目仅提供现有场地,承租方经营所需的费用及设备、设施、物品、货架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添置。 *、医院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承租方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随时接受市场监督、卫生等单位的监督检查。若有违法违规经营,偷税漏税,经营不合格产品,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时。一经发现医院可随时终止合同,没收承租方履约保证金,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赔偿责任。 *、承租方不得转租他人经营,一经发现将中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当年租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负。 *、承租方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产品等有害人体健康商品。所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不得在超市内设置炊具进行餐食加工(包括但不限于加热、烹煮、烧烤等)。不得经营饭菜等食堂项目,不得经营机械加工、易燃、易爆等强噪音有污染业务,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随时接受承租方及物价部门的抽查。不得销售香烟、酒、婴儿奶粉、药品、保健品及公安和卫健部门明令禁止带入医院的物品。不得提供药品(含非处方药)、保健品、医疗器械的销售、储存配送或咨询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可能影响医院医疗秩序、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或违反医院内部管理规定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准利用此房屋从事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超市从业人员执行岗前培训,持证(健康证)上岗,严禁与医院职工、患者发生任何冲突、争执、一旦发生即为违约。医院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承租者履约保证金,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法律赔偿责任。除此外,行为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承租期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不得变换基本设施。若因经营服务需要对经营场所进行改造装修的,须书面报告征得承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承担所有费用,期满后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破坏和拆除。 **、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水电费均由承租方承担。因经营需要另行铺设的供水供电线路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不得随意破坏经营场所,期满后归医院所有。 **、承租方负责经营场地的消防及生产、所聘请的员工的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注意经营场所的防火、防盗、防污染等工作,随时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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