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2026-02-25 00:00:00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人: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号*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玥。
被投诉人: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普宁大道商业街南侧林青段西起第**幢首层东起第**间(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秋城。
相关供应商: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南江二路*号自编*栋(*#楼)***层(仅限办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潘超。
投诉人于****年**月*日就“普宁市人民医院标本外送委托检验服务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第二次))的中标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经本机关书面通知,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后的投诉材料。本机关于****年*月*日对投诉人的投诉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
*.请求财政部门彻查关于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所提交的澄清函内容,如价格修正违反了“第四章 评标*一、评标要求**.价格修正”的要求,请求本项目废标并按法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
*.普宁市人民医院标本外送委托检验服务项目(第二次)的评审过程违反政府采购法规,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评审结果无效,请求本项目废标并按当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
*.请求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及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投诉人诉称:
广州艾迪康提交的澄清函内容有误,并未按照“第四章 评标*一、评标要求**.价格修正”的要求进行价格修正,违反了评标要求对报价的计算错误的修正原则。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评审专家(郑锐东、郭铮、黄晓丹、佘坤铭、方炳雄(采购人代表))对广州艾迪康提交的澄清函审批不够严谨,投诉其评标工作的失误,并未按照“第四章 评标*一、评标要求**.价格修正”的要求进行审批,违反了评标要求对报价的计算错误的修正原则。
招标文件明确以“满足要求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根据开标大厅唱标环节显示,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的最低报价投标人应为广州艾迪康,报价得分理应是满分**分。但是采购包*(检验科标本外送委托检验服务(子包一))中标供应商是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元,价格得分**分;采购包*(精准医学中心标本外送委托检验服务(子包二))中标供应商是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元,价格得分**分;采购包*(病理科标本外送委托检验服务(子包三))中标供应商是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元,价格得分**分。投诉评审专家未严格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要求执行评审,擅自改变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评标基准价或者对于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价格得分计算错误,未依法独立履行评审职责。
被投诉人称: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其他商务需求对*个采购包均明确要求:“投标人须在分项报价表列明下浮率,项目总报价计算公式为年测算营业额×(**下浮率)×服务期限(*年)”。下浮率为本项目报价核心要素,属于单价性质的关键报价参数;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分项报价表》已明确列明下浮率,但因其《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与按该下浮率计算的总价不一致,属于“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发现上述错误后,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条第*项、第三条第*项的规定,要求其进行价格修正,未新增任何报价条件,亦未改变投标文件中下浮率、服务范围、服务期限等实质性内容。
*.因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存在上述事项情形,经价格修正后的价格作为价格分计算的基础,计算相应价格得分。
相关供应商述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我司在本次投标中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程序进行,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明确报价时须在分项报价表列明下浮率,我公司已在分项报价表列明下浮率。本项目所填报的价格情况为采购包*:下浮率**%;采购包*:下浮率**%;采购包*:下浮率为**%。
根据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的报价公式为:“项目总报价计算方式为:年测算营业额×(**下浮率)×服务期限(*年),本项目(子包一)年测算营业额约为*******.**元”;我公司在套用公式时出现明显的计算错误【我公司套用报价公式为:“项目总报价计算方式为:年测算营业额×(**下浮率)”,未乘以服务期限(*年)】,评标委员会在发现此错误后向我公司发出澄清通知,我公司已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价格澄清文件。
(二)关于本次投诉的立场
(*)我司本次投标的价格澄清是基于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要求,并未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未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我公司也按照规定时间内提交必要的澄清文件及说明。
(*)恳请普宁市财政局查证我公司本次投标活动的合规性,我司将积极配合相关核查工作,提供所需材料,协助厘清事实。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普宁市人民医院标本外送委托检验服务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为***************(第二次),预算金额为*,***,***.**元,采购人为普宁市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品目名称为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本项目分为三个子包,其中采购包*为“检验科标本外送委托检验服务(子包一)”、采购包*为“精准医学中心标本外送委托检验服务(子包二)”、采购包*为“病理科标本外送委托检验服务(子包三)”。
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本项目的《普宁市人民医院标本外送委托检验服务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和公开招标文件等材料。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本项目的《普宁市人民医院标本外送委托检验服务项目(第二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对原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正。
该项目的《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载明以下内容:子包一(检验科标本外送委托检验服务)分预算单价*******.**元、数量*年、分项预算总价*******.**元;子包二(精准医学中心标本外送委托检验服务)分预算单价******.**元、数量*年、分项预算总价*******.**元;子包三(病理科标本外送委托检验服务)分预算单价*******.**元、数量*年、分项预算总价*******.**元。对三个子包的投标人报价均提出“投标人在报价时须在分项报价表列明下浮率,项目总报价计算方式为:年测算营业额×(**下浮率)×服务期限(*年)”,其中子包一的年测算营业额约为*******.**元,子包二的年测算营业额约为*******.**元,子包三的年测算营业额约为*******.**元。“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采购需求’的需求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指定的格式填写各种报价,各报价应计算正确。”,“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审过程中发起在线澄清,要求投标人针对价格或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代理机构可根据开标环节记录的授权代表人联系方式发送短信提醒或电话告知。投标人需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的等候大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澄清(响应),并加盖电子印章。若因投标人联系方式错误未接收短信、未接听电话或超时未进行澄清(响应)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该项目于****年**月*日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称采购系统)进行远程开标、评标。投诉人和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均参加了该项目三个子包的投标活动。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对该三个子包的报价分别为:子包一:******.**元/下浮率**%,服务期*年;子包二:******.**元/下浮率**%,服务期*年;子包三:******.**元/下浮率**%,服务期*年。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认为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上述报价存在“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在线要求该公司予以澄清。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分别对三个子包的报价通过《澄清函》和《更正说明》的方式进行澄清,澄清后的报价分别为:子包一:*******.**元/下浮率**%,服务期*年;子包二:*******.**元/下浮率**%,服务期*年;子包三:*******.**元/下浮率**%,服务期*年。上述《澄清函》和《更正说明》均已加盖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公章。
经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经采购人确认,子包一的中标供应商为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子包二的中标供应商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限公司;子包三的中标供应商为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的三份采购结果公告。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函》,质疑事项为本项目三个子包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要求供应商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重新提交报价,属于擅自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存在价格得分计算错误的问题。要求本项目三个子包均予以废标重新招标。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投诉人作出《关于普宁市人民医院标本外送委托检验服务项目(第二次)的质疑答复函》。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于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要求其予以澄清,以及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其报价予以澄清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本案中,案涉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对三个子包的投标人报价均提出“投标人在报价时须在分项报价表列明下浮率,项目总报价计算方式为:年测算营业额×(**下浮率)×服务期限(*年)”的要求,并载明其中子包一的年测算营业额约为*******.**元,子包二的年测算营业额约为*******.**元,子包三的年测算营业额约为*******.**元。同时要求“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采购需求’的需求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指定的格式填写各种报价,各报价应计算正确。”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该三个子包的报价分别为:子包一:******.**元/下浮率**%,服务期*年;子包二:******.**元/下浮率**%,服务期*年;子包三:******.**元/下浮率**%,服务期*年。经对照《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总报价为“年测算营业额×(**下浮率)×服务期限(*年)”和三个子包年测算营业额分别约为*******.**元、*******.**元、*******.**元的计算方式,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上述报价明显属于计算错误。具体理由是:对于子包一,该公司的报出的下浮率为**%,按“年测算营业额×(**下浮率)×服务期限(*年)”和年测算营业额*******.**元计算的报价应为*******.**元;对于子包二,该公司的报出的下浮率为**%,按“年测算营业额×(**下浮率)×服务期限(*年)”和年测算营业额*******.**元计算的报价应为*******.**元;对于子包三,该公司的报出的下浮率为**%,按“年测算营业额×(**下浮率)×服务期限(*年)”和年测算营业额*******.**元计算的报价应为*******.**元。因此,案涉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以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报价“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为由要求该公司对其投标报价予以澄清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案中,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收到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其投标报价予以澄清的通知后,对其报价予以更正,其澄清、更正后的三个分项报价的下浮率均与其《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的下浮率保持一致,只是修正了按“年测算营业额×(**下浮率)×服务期限(*年)”和《招标文件》载明的年测算营业额的计算方式得出的报价。因此,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对其投标报价予以澄清系基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作出,其内容并未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亦未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投诉人主张的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所提交的澄清函内容违反了《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一、评标要求**.价格修正”的问题。《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一、评标要求**.价格修正”的全文为:“*.价格修正。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超过预算价的,对其按无效投标处理。(*)若投标客户端上传的电子报价数据与电子投标文件价格不一致的,以电子报价数据为准。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在系统上进行价格澄清。澄清后的价格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本案中,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并不存在上述*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无法对应予以适用。需要说明的是,案涉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设置的报价方式具有特殊性,明确要求投标人须在分项报价表列明下浮率,并载明报价的计算方式为年测算营业额×(**下浮率)×服务期限(*年),同时分别载明了三个子包的年测算营业额。因此,投标供应商报出的下浮率与其分项报价之间存在直接、明确且唯一的决定与被决定的数字计算关系。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的报价中下浮率与其分项报价之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设定的计算方式的要求,明显属于计算错误的情形。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要求该公司予以澄清,该公司澄清的内容明确表明其原投标报价系计算错误,在保持下浮率不变的情况下修正报价,并未违反《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一、评标要求**.价格修正”的要求。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福盛东路东侧中段普宁市司法局办公楼七楼,办公电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宁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