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阳新县财政局关于对阳新县人民医院2025布类洗涤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2-25
湖北/黄石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阳新县财政局关于对阳新县人民医院2025布类洗涤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黄石-2026-02-25 00:00:00

阳新县财政局关于对阳新县人民医院****布类洗涤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阳新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阳新县人民医院****布类洗涤服务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鄂州市慧洁洗涤有限公司

地址:鄂州经济开发区得胜村

被投诉人:黄石曼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号兴国供电所营业大楼***室

相关当事人:湖北鲸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港头路**号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及生产*号厂房/单元*层/号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湖北鲸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投标,且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特定资格要求。
投诉事项*:质疑回复函未合理回复质疑点。
投诉请求:*、请求贵局依法调查并确认湖北鲸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的投标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
*、此次采购活动中,评委小组是否按照磋商文件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分标准评标,恳请阳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调查,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之规定调查核实并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请求贵局监督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合法合规的采购活动,确保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二)投诉审查情况
投诉人对阳新县人民医院****布类洗涤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我局于****年*月**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针对采购文件特定资格条件中“医用织物洗涤”经营范围,以及项目中标供应商经营范围的认定问题,向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核实相关情况。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明确:“经核查《国家企业登记经营范围表述目录(****年*月*日最新版)》及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医用织物洗涤’属于原登记阶段手工录入的非规范经营范围表述,现行登记规范体系中已无对应条目。据此,对于已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可不保留该表述;对于仍从事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则需参照现行规范目录调整经营范围表述。”此外,复函就中标供应商经营范围“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的匹配性认定指出,该经营范围可涵盖各类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及不涉及许可审批的附属配套活动,具体包含器械设备消毒灭菌服务、干冰清洗等场景。
综上所述,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存在对特定资格条件所设定的经营范围表述不准确的问题,且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针对采购文件所设定特定资格条件的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从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之日倒推计算,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已超出对采购文件质疑投诉的法定时限。此外,财政部门在核查中标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符合项目采购需求时,曾分别向阳新县市场监管局和武汉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去函请求协助查询。根据相关单位的回复函内容,项目中标供应商的经营范围符合采购人的项目需求。综上,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查,代理机构已就投诉人的质疑事项在回复中作出答复。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佐证资料,项目中标供应商企业成立于****年*月*日,其经营范围表述系按照《国家企业登记经营范围表述目录(****年*月*日最新版)》的现行规范表述进行登记。然而,投诉人提供的其他企业佐证资料均为该目录出台前年度的登记信息,当时采用手动录入方式登记经营范围,并未提供规范目录实施后按规范经营范围登记的企业作为佐证资料,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给采购人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鄂财采规〔****〕*号第二十二条,给予项目代理机构一次记*分处理。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阳新县财政局
****年*月*日

阳新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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