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双鸭山-2026-02-04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绿化苗木采购(第二批)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展项目评审,****年*月*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康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绿海田园社区
被投诉人*:黑龙江东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四方台大道天然家园小区*栋*号商服
被投诉人*:宝清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人民路***号
相关供应商:汤原县久旺苗圃场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胜利社区中心广场开发楼南起第* 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各的条件中:(三)具有履行合网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力法》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根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要求: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经中标公告,中标变更公告公示及报价明细表公示可知。中标供应商关于规格型号的响应内容为详见响应文件中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技术偏离表。
(四)代理机构给予我公司质疑事项回复无理无据,我公司不能信服,希望采购办给予公平的裁决。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宝清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宝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