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大东坝五源山村五部自然村通油茶基地道路路基工程“92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6-02-10
浙江/丽水 质疑投诉
松阳大东坝五源山村五部自然村通油茶基地道路路基工程“92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浙江/丽水-2026-0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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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许,松阳县大东坝镇五源山村五部自然村通油茶基地道路路基工程项目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号),松阳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松阳大东坝五源山村五部自然村通油茶基地道路路基工程‘*·**’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松阳县应急管理局为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大东坝镇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提取企业台帐,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查明了该起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经调查认定,松阳大东坝五源山村五部自然村通油茶基地道路路基工程“*·**”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员工冒险作业、司索不当、施工方案编制不规范、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单位是丽水亿诚建设有限公司,不涉及刑事犯罪。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松阳县大东坝镇五源山村五部自然村通油茶基地道路路基工程项目总投资金额***.****万元,道路高差***米,幅宽为*.*米,为山间道路,全长约****米。****年*月**日,经松阳县大东坝镇五源山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该项目由村里作为业主单位(大东坝镇五源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时明确采用村级工程“集体建”模式建设。

****年*月**日,按照村级工程“集体建”政策要求,经过招投标,该项目产生了联合体中标单位,其中联合体施工企业为丽水亿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诚公司”),项目承包方为松阳县大东坝生态强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坝强村公司”)。同日,大东坝镇五源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亿诚公司、大东坝强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同时大东坝强村公司、五源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施工班组负责人丁*伟签订项目部协议书。*月**日,亿诚公司与大东坝强村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制定了施工方案。*月**日,该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工期约***天。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根据村级工程“集体建”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组成联合体的大东坝强村公司作为项目承包方参与该项目建设,其主要目的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主要职责是参与工程建设的联系、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而通过招投标方式引入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其目的就是由具备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具体负责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对此双方签订的联合体施工协议书有明确规定。因此,事故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发生单位为“亿诚公司”。

*.丽水亿诚建设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该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瑞阳大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为****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许*武,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和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松阳县大东坝生态强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事故相关单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为****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梅*标,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无需许可批准的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旅游业务、餐饮服务,以及一般项目投资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及商贸市场管理等。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大东坝镇五源山村五部自然村通油茶基地道路路基工程项目挡墙工程起始约**米处。现场停有一辆挖机,距离挖机履带右后方约*米的挡墙位置见明显血迹。血迹处挡墙高约*.*米。血迹石头附近有铁链、竹棍等工具,以及一顶黄色安全帽。挡墙下方有宽约*.*米的排水沟。挖机所在路面未完成浇筑,铺有大小不一的石头,路面高低不平(事故现场照片见附件)。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亿诚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开展检查。该公司未对本项目编制完善的施工方案,对采用挖机吊运石块砌挡墙的施工方式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未对相关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且无相应的台账记录。

(五)事故发生经过

****年*月**日下午**时许,松阳县大东坝镇五源山村五部自然村通油茶基地道路路基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班组在进行砌挡墙作业。作业现场共有*人,分别是挖机师傅谢*负责将石头吊至挡墙位置,叶*学标和兰*生负责砌墙,宋*胜负责用铁链绑石头,并将其挂上挖机挖斗,叶*芳负责拌水泥砂浆。事发时,挖机师傅谢*将一块大石头吊起,下放至挡墙上方位置悬停,叶*标双手扶石头,并通过转动,准备将石头平整一面朝外。在叶*标身体探出挡墙观察石头与墙面平整度时,由于石头晃动,叶*标失去平衡,从挡墙上掉落。此时,石头突然也从铁链上滑落,随叶*标一起掉落,砸中其头部和左脚,造成其当场死亡。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伤亡情况:事故造成*人死亡。死者:叶*标,男,**岁,汉族,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象溪镇东田村水井路*号,身份证号:******************。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时许,叶*标被石头砸中后,挖机师傅谢*立即从挖机上下来,发现叶*标无任何反应后,马上拨打了***急救电话。同时,宋*胜和兰*生把压在叶*标身上的石头搬开,然后将叶*标搬到一块平整的木板上。宋*胜随后打电话通知班组现场负责人陈*伟。**时**分,陈*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随即向班组负责人丁*伟报告,并拨打***。**时许,公安、应急、大东坝镇等单位陆续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二)医疗救治情况

**时**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经急救医生检查,现场确认叶*标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年*月**日,亿诚公司、大东坝强村公司等就善后事宜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善后处理及时平稳,未造成不良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本起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看,现场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上报事故并组织现场救援,应急处置不存在明显失当行为。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叶*标在砌挡墙作业中,安全意识淡薄,在挖机起重吊运石头过程中,冒险进入挖机起吊影响区域内,加之司索(铁链)不当,捆绑石头滑落后击中其头部致死。

(二)间接原因

*.亿诚公司未编制完善施工方案,对采用挖机吊运石块砌挡墙的施工方式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亿诚公司未对施工班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叶*标安全意识淡薄。

*.亿诚公司现场管理不到位,也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隐患,导致叶学标冒险作业未得到及时有效制止。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叶*标:松阳县大东坝镇五源山村五部自然村通油茶基地道路路基工程施工班组砌墙工。在砌挡墙作业中,安全意识淡薄,在挖机起重吊运石头过程中,冒险进入挖机起吊影响区域内,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亿诚公司:未对施工班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完善施工方案,对采用挖机吊运石块砌挡墙的施工方式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也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松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许*武:亿诚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松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梅*标:大东坝强村公司董事长,按照村级工程“集体建”相关规定,其主要负责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但实际运行中,其对亿诚公司和施工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督促落实职责。建议大东坝镇纪委依纪依规对其作出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丽水亿诚建设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工程安全的统一管理,编制完善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格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松阳县大东坝生态强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督促落实职责,督促联合体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大东坝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属地监管,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在建的“集体建”工程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明晰联合体企业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严防非法建设,严格督促具备法定资质施工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业务指导,严把源头审核关,在全县范围开展“集体建”工程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从源头上明晰联合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严防非法建设,堵住管理漏洞。

*.县建设局要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管理专业指导,协同县农业农村局加强“集体建”工程源头管理,督促施工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打非法建设,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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