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2026-01-22 00:00:00
嘉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政复〔****〕**号
申请人:嘉兴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市财政局
第三人:嘉兴市某某设备检验检测院(项目采购方)
申请人嘉兴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嘉兴市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号),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嘉兴市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号),请求确认嘉兴市某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的合理、合规、合法性,并确认嘉兴市某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嘉兴市某某设备检验检测院(项目采购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于*月**日追加嘉兴市某某设备检验检测院(项目采购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情况复杂延期**日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嘉兴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述称:某某公司于****年**月**日参加了嘉兴市财政局组织的项目名称为嘉兴市某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为*****************的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是杭州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价是******元人民币。某某公司认为该项目评审过程中投标供应商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万元,明显低于该项目采购预算限价的**%及其他投标供应商报价、市场成本价,而评标委员会不仅未在评标过程中对其进行询价和要求其提供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还将其报价作为了计算价格得分的评标基准价,直接影响了项目评审结果,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损害了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某某公司于****年**月**日向嘉兴市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嘉兴市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答复内容中并未对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为何没有针对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万元的投标报价提出询价”事项做出明确回复,只是在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之后才通知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对报价进行说明,某某公司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年**月*日向嘉兴市财政局提起投诉,****年**月**日,嘉兴市财政局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号)。对此,某某公司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违背事实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某某公司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的评标过程是不合法的。嘉兴某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项目预算限价为**.*万元,投标供应商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万元,该报价作为了计算价格得分的评标基准价,直接影响了项目评审结果,致使报价最高的杭州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元,而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未对其进行询价和要求其提供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按照本项目招标需求及采购预算内容,该报价低于预算金额的**%且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货物和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否决其投标。采购代理机构嘉兴市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答复内容中并未对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为何没有针对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万元的投标报价提出询价”事项作出明确回复,只是在收到某某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之后才通知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对报价进行说明。根据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嘉兴市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通知后回复的价格说明函内容,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只是对项目相关硬件价格进行了罗列,针对项目数据安全,系统国产化、装修服务等只是简单表述会配合,并未给出明确的费用投入及价格预算依据。*、某某公司认为本项目评标结果是有失公平、公正的。嘉兴市某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项目预算限价为**.*万元,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万元,该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与采购预算价相差甚远,有影响货物和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而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未对其进行询价,直接将该报价作为了评标基准价,影响了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得分,从而影响了整个项目的评标结果。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分,其中包括资信技术分为**分,报价为**分。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保证,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货物和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此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综上所述,某某公司认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嘉政采投〔****〕**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明,处理结果错误。因此,某某公司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提出行政复议,请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审查,支持某某公司复议请求,维护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嘉兴市财政局辩称:一、嘉兴市财政局根据法律规定依职权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嘉政采投〔****〕**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嘉兴市财政局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嘉政采投〔****〕**号)。二、嘉兴市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嘉政采投〔****〕**号)程序合法。申请人某某公司于****年**月*日向嘉兴市财政局邮寄投诉资料,经补正后嘉兴市财政局于****年**月**日受理投诉。****年**月**日嘉兴市财政局向被投诉人*嘉兴市某某设备检验检测院、被投诉人*嘉兴市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杭州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嘉兴市财政局于****年**月**日、**日、**日分别收到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的投诉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嘉兴市财政局通过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后,于****年**月**日作出处理决定,****年**月**日和**日分别向某某公司、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号),****年**月**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号)。三、嘉兴市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某公司在投诉中认为,嘉兴市某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项目预算限价**.*万元,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万元,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与采购预算价相差甚远,有可能影响货物和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否决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重新评审报价得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评标职责。”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赋予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评标的权利,赋予评标委员会审查和确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明显偏低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权利。在本政府采购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虽然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但不会影响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无需提供其报价合理性的证明,并认定其报价有效。在本政府采购质疑阶段,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就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就其报价的合理性提供了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对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报价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认为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和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能证明其报价合理,认定其投标报价有效。在本政府采购投诉调查阶段,嘉兴市财政局对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调查,评标委员会再次确认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合理,投标报价有效。因此,某某公司的投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基于某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嘉兴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四、某某公司复议申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某某公司在复议申请中的事实和理由与投诉申请中的事实和理由基本一致。嘉兴市财政局认为,基于上述第三点的答复意见,某某公司复议申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嘉兴市财政局认为,嘉兴市财政局依职权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嘉政采投〔****〕**号)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嘉兴市某某设备检验检测院(项目采购方)经通知后未能在答复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
****年*月**日,某某公司在《听取当事人意见记录表》中述称其意见与申请书一致,无其他意见。
****年*月**日下午,本机关依法举行了听证会,某某公司代理人、嘉兴市财政局代理人及工作人员、第三人嘉兴市某某设备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均到场参加听证活动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本机关查明:某某公司于****年**月**日参与嘉兴市
某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项目编号为
*****************,中标供应商是杭州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价是******元人民币。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分,其中包括资信技术分为**分,报价为**分。某某公司认为该项目评审过程中投标供应商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万元,明显低于该项目采购预算限价及其他投标供应商报价、市场成本价,而评标委员会未在评标过程中对其进行询价和要求其提供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并将其报价作为了报价得分的评标基准价,直接影响了项目评审结果,并损害了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某某公司于****年**月**日向嘉兴市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嘉兴市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某某公司于****年**月*日向嘉兴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月*日嘉兴市财政局通知某某公司补正,**月**日嘉兴市财政局收到补正材料并受理该投诉。同月**日嘉兴市财政局向被投诉人*嘉兴市某某设备检验检测院、被投诉人*嘉兴市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杭州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嘉兴市财政局于****年**月**日、**日、**日分别收到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的投诉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嘉兴市财政局于****年**月**日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嘉政采投〔****〕**号),认定某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某某公司不服该决定书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嘉政采投〔****〕**号)、《政府采购投诉材料收件登记表》《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编号:******)、《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登记表》(编号:******)、《投诉书》《嘉兴市某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项目质疑函》《嘉兴市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嘉兴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嘉兴市某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质疑函的答复》、关于《嘉兴市某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项目质疑函》的答复通知、《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函》《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份、《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答复》《嘉兴市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嘉兴市某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对嘉兴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的答复函》《投标(响应)文件签收登记表》《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份、《资格、商务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人员签到表》《专家评标专家需求表》《专家名单》《采购人代表名单》《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评标专家回避单》《嘉兴市某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符合性审查表》《符合性评审汇总表》《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得分汇总表》《技术商务评分汇总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份、《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政府采购活动现场授权意见确认书》《授权意见确认书》《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表》*份、《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嘉兴市某某设备检验检测院关于嘉兴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嘉兴市某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投诉的答复》《嘉兴市某应急救援平台项目建设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编号:********)、《调查询问函》《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某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送达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本案中,嘉兴市财政局对本次招投标项目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赋予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评标的权利,赋予评标委员会审查和确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明显偏低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权利。在政府采购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五位专家认为投标人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虽然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但不会影响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无需提供其报价合理性的证明,评标委员会专家一致认定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并认定其报价有效。在政府采购质疑阶段,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就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就其报价的合理性提供了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对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报价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认为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和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能证明其报价合理,认定其投标报价有效。在政府采购投诉调查阶段,嘉兴市财政局对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调查,评标委员会再次确认杭州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合理,投标报价有效。嘉兴市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某某公司于****年**月*日向嘉兴市财政局邮寄投诉资料,**月*日嘉兴市财政局通知某某公司补正,经补正后嘉兴市财政局于**月**日收到补正材料并受理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嘉兴市财政局经调查后,于****年**月**日作出处理决定,****年**月**日和**日分别向某某公司、嘉兴市某某 设备检测检验院、嘉兴市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当事人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年**月**日,嘉兴市财政局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号)。综上所述,嘉兴市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号)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兴市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号)。
申请人嘉兴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嘉兴市某某设备检验检测院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