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2026-02-14 00:00:00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有资产事务中心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概算)和预、结算评审服务框架协议征集项目更正公告(第二次)
时间:**********点击次数:**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征集项目名称: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有资产事务中心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概算)和预、结算评审服务框架协议征集项目
*、征集项目编号:********************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征集公告 □征集文件
更正原因: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内容作出答复,详见以下更正内容。
更正内容:
(一)关于贵公司提出的“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是否可据此认定为满足征集文件第**页‘拟派主要技术人员情况’第*条中‘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得分条件”问题,答复如下:
本项目征集文件“第三章 征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已明确将“★*.*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复核人)不少于*人,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设置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即“★”号条款)。供应商提供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不再重复纳入本项目“评审因素(拟派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评审范畴。
(二)关于贵公司提出的“若技术人员承接的项目为年度服务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年(早于****年*月*日),但实际服务时间覆盖****年*月*日之后(如*********年),且有委托函等文件证明服务时间符合要求,该业绩是否可视为满足‘自****年*月*日至今’的评分条件?”问题,答复如下:
是。若供应商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其落款日期在****年*月*日之后,可按更正后的评审条件予以认定,纳入计分范围。
(三)关于贵公司提出的“征集文件中多处提及‘如果供应商上述人员为其他用工形式,则供应商还需提供该人员用工关系的证明资料且人员用工关系证明中须列明该人员的用工期限,用工期限应涵盖本项目服务期限’,请问针对该情形,供应商需具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进行佐证?聘书是否也可以作为证明材料?……”问题,答复如下:
*.其他用工形式应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评审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
*.聘书可作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确保其中载明的用工期限能够覆盖本项目服务期限。如聘书未明确体现服务期限,供应商可另附书面声明或承诺予以补充说明。
(四)关于贵公司提出的“征集文件中采购包*、*均设置了‘同类项目业绩’评审项,两采购包均为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服务。请问采购包*、*对应的**‘同类项目业绩’**具体指哪些业务范畴,是否仅包含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结算审核相关造价咨询服务?……”问题,答复如下:
本评审项不限定特定服务对象或特定行业领域。涉及预算审核、结算审核等与本项目服务内容相类似的造价咨询服务业绩,均予以认可。
(五)关于贵公司提出的“……更正内容中评分项的语句‘造价工程师已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进行审查,不再重复纳入本项职称证书评审得分范畴’存在严重歧义,导致供应商无法准确理解评审规则,可能影响评审的公平公正,‘重复纳入’判定标准不明:实质性审查的是造价工程师资质,评分项考核的是工程类/管理类职称,二者分属不同范畴,语句未明确‘重复纳入’的判断依据,易让评审专家误解为‘上述已投入的持有一级造价师资质的人员不得参与职称评分’……”问题,答复如下:
为避免对评审规则产生歧义,现对原表述作进一步阐释:(*)“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复核人)的实质性响应条款(即“★”号条款),供应商须实质响应且不得偏离;(*)在“项目负责人”、“拟派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评审项中,供应商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及“拟派主要技术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所持有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不再计入对应评审项职称评审得分范畴,但对应人员可提供其他符合要求的工程类或管理类职称证书参与评分;即“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在“项目负责人”、“拟派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评审项中不可作为职称证书得分,以上标准同时适用于所有采购包对应评审项。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征集人信息
名 称: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有资产事务中心
地 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号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楼***室
联系方式:*************
征集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有资产事务中心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