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6-02-14 00:00:00
| 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苗木整体公开转让项目(************) |
| 标的名称 | 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苗木整体公开转让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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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 | 挂牌价格 | ***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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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广西森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的苗木,苗木种植位置位于宾阳县城北*公里处(宾阳县城北湿地公园内),西环路以北、勒马江以南区域,面积约***亩,苗木总数约*****棵(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树种包括小叶榄仁、大腹木棉、台湾栾树、丛生台湾栾树、粉花山扁豆、凤凰木、紫花风铃木、紫花风铃木丛生、红花鸡蛋花、澳洲火焰木、蓝花楹。标的按现状整体转让。标的具体规格、数量详见苗木整体公开转让合同附件一《苗木明细清单》。 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现场查看标的联系人:覃工,联系电话:************)
备注: *.查看标的联系人:覃工,联系电话:************; *.查看标的时间:挂牌期间上班时间内(请提前一到两天联系),上午:*时至**时、下午**:******:**(固定时间段内接待受让方前往实地对标的进行现场踏勘,其他时间段不另行安排接待,买受人须自行前往现场实地勘察标的)。 *.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整体转让,标的权属为转让方所有,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搬迁、运输、对树坑进行回填平整,所涉及的费用及安全自理。 *.本次转让标的具体参数及现状以现场实际为准。 *.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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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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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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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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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 受让方须在接到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通知后*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广西交易所集团交纳交易服务费(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方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买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剩余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 受让方与广西交易所集团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受让方应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工作日内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受让方自行负责对所购苗木进行迁移,迁移时间自交割之日起**日内完成;苗木迁移后,受让方需对树坑进行回填平整。禁止受让方实施乱挖、多挖、错挖等违规迁移行为,若出现上述违规情形,将交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若超出**日迁移的,转让方将收取土地占用费用,费用按超出的天数和土地租金标准****元/亩·年计算;若超出半年未完成苗木迁移的,则视为受让方放弃剩余苗木,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
*.标的成交后,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抵扣成交价款;受让保证金优先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部分成交价款。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税收管理规定,转让上述苗木所涉及的税费,转、受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依法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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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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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该文件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标的状况确认书;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该文件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标的状况确认书;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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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意向受让方在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中的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苗木生长情况、种植环境、规格差异等),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不可预计的风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 交付时间:转让方在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即为受让方办理标的交付手续,交付日期以双方签署的《标的交付确认书》为准。 *. 迁移要求:受让方应自标的交付之日起**日内完成全部苗木的迁移工作,并在迁移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对树坑进行回填平整,恢复场地原貌。 *. 迁移责任:受让方应自行负责苗木迁移及运输的相关手续办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人工费、手续费等)。迁移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违规处理:受让方不得实施乱挖、多挖、错挖等违规迁移行为,若出现上述情形,转让方有权制止,并交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受让方应承担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苗木损失、场地修复费用等。 *. 超期处理:若受让方超出**日未完成苗木迁移,应按超出天数向受让方支付土地占用费用,费用标准为****元/亩·年(计算方式:超出天数×****元÷***天×***亩);若超出半年未完成苗木迁移,视为受让方放弃剩余苗木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对剩余苗木另行处置,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不予退还,且应承担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 开票: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后,应及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提交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有效的销售发票。若中标金额大于挂牌底价,超出底价部分按苗木品种及数量平摊。转让方应在受让方完成全部苗木迁移并签署《标的交付确认书》后**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成交数量、金额向受让方出具合法有效的销售发票。 *. 运费:本次标的以现状整体转让和交付,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苗木迁移及运输的相关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迁移过程所产生的费用及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及解决。 *. 其他费用:本次标的转让价格包含资产评估费用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该部分评估费所涉及的发票事宜由转、受双方协商解决。 **.其他约定详见附件苗木整体公开转让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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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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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受让方优先扣除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交易服务费后,余款抵扣部分成交价款。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他竞买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后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受让方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放弃受让的;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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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 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黄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黄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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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及第四产权(***.****.***)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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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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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