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2026-02-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乐山郭沫若(故居)纪念馆馆藏珍贵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鑫泽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卧龙五路鸿栖台*栋****室
被投诉人:乐山市沙湾区文物保护服务所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文豹路***号
被投诉人:乐山琨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号**楼**号
相关供应商:安徽宝立文物保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七街黄山路***号西环商贸中心**幢****室
四、基本情况
乐山琨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乐山市沙湾区文物保护服务所乐山郭沫若(故居)纪念馆馆藏珍贵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明显指向性,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设置过度泛化,未区分核心与非核心功能,不合理扩大无效响应的判定范围。
投诉事项*:评审办法中“投标产品性能要求”评分规则设置不合理,且主观分占比过高,易导致评审结果不公正。
投诉事项*:类似项目业绩评分设置存在限定范围过窄、证明材料要求严苛的问题,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未实质性回应投诉人诉求,程序及内容均存在瑕疵。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