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医疗设备一批4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2-13
重庆 质疑投诉
重庆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医疗设备一批4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2-13 00:00:00

重庆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医疗设备一批*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医疗设备一批*”(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医疗设备一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外运医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京福公路东侧优谷新科园***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肿瘤研究所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号重庆咨询大厦*座***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分包*中标人的现场开标价和最终公示单价不一致,以及第二名和第三名的报价得分计算有误。采购程序不透明、公示信息不完整、不清晰。*.分包*中的三家公司涉嫌构成相互串通、操纵报价的围标、串标行为。*.分包*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参数构成排他性。*.分包*的相关投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应标。*.投诉人参与了本次*个批次的医共体项目,根据各批次公示显示的评审得分,在批次*中商务得分较低,此三批商务部分的要求一致,投诉人提供的响应资料也一致,但三批的商务得分差距较大,认为评审行为存在主观随意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关于“国药控股国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应标”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中关于“参数属于迈瑞专利”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均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年*月*日

,

重庆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医疗设备一批*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医疗设备一批*”(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医疗设备一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外运医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京福公路东侧优谷新科园***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肿瘤研究所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号重庆咨询大厦*座***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分包*中标人的现场开标价和最终公示单价不一致,以及第二名和第三名的报价得分计算有误。采购程序不透明、公示信息不完整、不清晰。*.分包*中的三家公司涉嫌构成相互串通、操纵报价的围标、串标行为。*.分包*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参数构成排他性。*.分包*的相关投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应标。*.投诉人参与了本次*个批次的医共体项目,根据各批次公示显示的评审得分,在批次*中商务得分较低,此三批商务部分的要求一致,投诉人提供的响应资料也一致,但三批的商务得分差距较大,认为评审行为存在主观随意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关于“国药控股国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应标”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中关于“参数属于迈瑞专利”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均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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