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2026-02-13 00:00:00
关于国道****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门市公路事务中心:
你单位报批的《国道****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道****线台山那琴桥至平堤水库段改建工程位于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北陡镇,起点位于北陡镇那琴桥南侧,桩号为*****+***,沿旧路至石山村西侧位置拐出,另新建道路衔接远期规划线位,途经崩冈山,在沙咀河北侧接入现状****,后经坡仔村、北邑村,终点与阳江市交界,桩号*****+***.**,全长*.*****,设计速度采用****/*(局部困难路段*****+***~*****+***采用****/*),按二级公路双向二车道标准建设,路基宽***,共设置桥梁***.**/*座,其中中桥**.**/*座、小桥**.**/*座,拆除新建*座(坡仔桥、北邑桥),现状利用*座(石山桥、鱼磷石桥),设涵洞**道。同时于*****+***~*****+***处设置*处服务区(不含加油站,与养护工区合建)。改扩建路段采用单侧加宽为主,局部为双侧加宽的方式。其中*****+***~*****+***段采用双侧加宽,*****+***~*****+***.*段为新建道路,该段既有道路保留作为地方道路,*****+***.*~*****+***.**段采用单侧加宽。
二、受我局委托,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对《报告书》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书》总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环境保护目标明确,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较详实,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总体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台山分局的初审意见以及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沿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恢复、补偿措施。制定严格施工作业制度,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时进行复绿。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设置弃土场、预制场、施工场所等设施。项目涉及公益林路段,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手续完善前不得动工建设;如因公益林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导致本项目路段调整,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切实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作施工场地抑尘降尘喷洒用水、不外排。营运期服务区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台山市北陡镇美丽海湾(镇海湾)污水治理工程(草塘湾区域)处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式运输。落实施工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洗、场地绿化等防尘措施,有效控制大气环境影响。施工扬尘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营运期服务区餐饮油烟经净化装置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临近声环境敏感目标施工时,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减少施工噪声影响,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营运期全线采用低噪音路面等措施降低噪声源强,对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辅以隔声窗措施,有效控制噪声影响,确保沿线各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对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进行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降噪措施。
(五)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及时清运、妥善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土石方平衡,减少弃渣,项目建筑垃圾及废渣应分类堆放及时清运,尽可能综合利用,多余弃方统一运往指定弃渣场。生活垃圾经定点收集后交由城市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落实联单制度。
(六)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及应急预案,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心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预算并予以落实。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请台山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