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2026-02-13 00:00:00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对****年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后检查采购项目(二次)处理决定公告
一、项目名称:****年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后检查采购项目(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地址:荆州市沙市区新华路与曙光路交叉口
当事人*:荆州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号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调查处理“****年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后检查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投诉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项目公开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招标代理协议及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金额;*、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内,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一类的审查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书》”;*、该项目属服务标准统一的招标项目,依法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招标采购。但此次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不符合法定采购方式。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相关规定,该项目中标无效,责令依法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十五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本局于****年*月*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有关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予以采纳。鉴于该项目发布中标公告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你单位加强《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后续政府采购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五、其他补充事宜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