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6-02-13 00:00:00
高新区*****地块厂房项目设计补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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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地块厂房项目设计补疑*
项目编号:**************
各投标单位:
现对高新区*****地块厂房项目设计(项目编号:**************)补疑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中发包人要求:“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其中厂房面积约*万平方米,层高**米,内部设智能立库;配套服务设施需建设宿舍约***间,满足***人入住;食堂面积约***平方米,满足*** 人同时用餐;辅助设施建设集装箱中转区、配电房、叉车充电房及化学品库等。”
依据招标文件****“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经我公司测算,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中只有约*万平方米的建筑明确了其建筑功能,剩余*万平方米请明确建筑功能需求。
答:投标人自行考虑。
*.本项目业绩要求“自 **** 年 * 月 *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项目工程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 万平方米;(*)合同内容中至少含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若同一个项目,分不同的阶段签订合同,投标人承担了该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投标人可提供方案、施工图阶段对应的合同关键页及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证明是同一个发包人、同一个项目)。请问是否认可?
答:同一个项目,分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签订合同,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予以认可。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不作为评审佐证材料。
*.本项目业绩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请问若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提供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是否认可?
答: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不作为评审佐证材料。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 **** 年 * 月 *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该设计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项目工程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 * 万平方米;
②合同内容中含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请问:若同一个项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分不同的阶段签订合同,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承担了该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且拟任项目负责人在方案阶段、施工图阶段都担任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可提供方案、施工图阶段对应的合同关键页(证明是同一个发包人、同一个项目 ) ,请问是否认可?
答:同一个项目,分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签订合同,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号
联系人:庄工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号
邮编:******
联系人:王楠
电话:*************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