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2026-02-09 00:00:00
发布机构:东莞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浩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建忠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曹乐工业二路**号*号楼***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滨海湾大道(不含绿化带)环卫保洁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活动中递交的投标文件,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东莞市鼎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鼎溢公司)、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宴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为同一人黄泽辉编制。此外,你公司、鼎溢公司和海宴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事宜均由黄泽辉协调安排的投标代理人完成,包括报名投标、投标文件上传等工作,且事先约定由你公司作为中标供应商。你公司协同鼎溢公司和海宴公司对本项目进行围标,存在供应商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情形,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金额为*****.**元(大写:玖万伍仟贰佰贰拾元叁角壹分);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补充事宜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任一指定银行(账户名称:参照《东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的附件《转账须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