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罚〔2026〕6号)
2026-02-09
广东/东莞 质疑投诉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罚〔2026〕6号)
广东/东莞-2026-02-09 00:00:00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罚〔****〕*号)

发布机构:东莞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钟镇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广云路***号****单元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谢岗镇公共照明养护项目(以下称谢岗镇照明养护项目,项目编号:********************)”和“谢岗镇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谢岗镇安全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在谢岗镇照明养护项目投标活动中递交的投标文件,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广东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岳华公司)、广东纳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纳尔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为同一人黄泽辉编制。此外,你公司、岳华公司和纳尔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事宜均由黄泽辉协调安排的投标代理人完成,包括报名投标、投标文件上传等工作,且黄泽辉自认在编制投标材料时已倾向由纳尔公司作为中标供应商。

你公司在谢岗镇安全服务项目投标活动中递交的投标文件,与该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东莞市鼎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鼎溢公司)、东莞市鸿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鸿溢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为同一人黄泽辉编制。此外,你公司、鼎溢公司和鸿溢公司参与谢岗镇安全服务项目项目的投标事宜均由黄泽辉协调安排的投标代理人完成,包括报名投标、投标文件上传等工作,且黄泽辉自认在编制投标材料时已倾向由鸿溢公司作为中标供应商。

你公司协同岳华公司和纳尔公司对谢岗镇照明养护项目进行围标,协同鼎溢公司和鸿溢公司对谢岗镇安全服务项目进行围标,在客观上为相关公司中标提供了便利条件,存在供应商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事实有案涉项目供应商投标文件、项目评审报告、《检察意见书》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于****年*月**日以“无主观故意”为由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你公司在上述两个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活动中,未与其他公司存在合意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对涉案恶意串通情形事先并不知晓,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主观意图为通过竞标谋求自身中标、拓展经营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补充事宜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财政局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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