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2026-02-09 00:00:00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杰华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号一座***房之一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滨海湾大道(不含绿化带)环卫保洁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活动中递交的投标文件,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东莞市鼎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鼎溢公司)、东莞市浩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浩威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为同一人黄泽辉编制。此外,你公司、鼎溢公司和浩威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事宜均由黄泽辉协调安排的投标代理人完成,包括报名投标、投标文件上传等工作,且黄泽辉自认在编制投标材料时已倾向由浩威公司作为中标供应商。你公司协同鼎溢公司和浩威公司对本项目进行围标,在客观上为相关公司中标提供了便利条件,存在供应商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供应商投标文件、项目评审报告、《检察意见书》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于****年*月**日以“无主观故意”为由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你公司在前述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活动中,未与其他单位合意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对涉案恶意串通行为事先并不知晓,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主观意图系通过竞标谋求自身中标、拓展经营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补充事宜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