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2026-02-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智慧庭审应用系统及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四代目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单元**楼****号
被投诉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西林街***号
被投诉人:四川正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号英祥酒店写字楼**层
四、基本情况
四川正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智慧庭审应用系统及设备(*****************),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技术要求”部分多处要求提供针对特定功能的“检测报告”,且投标准备时间极短,未给予潜在供应商合理时间完成系统开发与检测,变相设置不合理投标门槛,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排斥与限制。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安全可靠测评结果公告(****年第*号)截图”,该要求客观上排除、限制了在****年之后成立的企业参与投标,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要求对接既有的非通用系统,但未提供任何接口规范,使潜在供应商无法进行技术评估与承诺,实质上排除了未预先获知内部信息的供应商。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超越权限对质疑进行答复,该答复行为无效,采购人未依法履行答复义务,程序违法。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自贡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