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2026-02-12 00:00:00
各县(市、区)水利(农水)局、台州湾新区城乡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落实行业监管和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积极打造水利精品优质工程,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实际,现就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水利工程监管职责
(一)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坚持“属地监管、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与督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压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分别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质量主体责任。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强化施工现场质量管控。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过程与监理行为监督,规范质量检测工作。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以预警防控为特征的监管手段,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监督方式。重点对质量体系运行、质量行为合规性及工程实体质量(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等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四)引导推进优质工程创建。按照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推动文明标化工地建设,积极争创优质工程。鼓励项目法人在初设阶段或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明确创优目标,并将相关标准纳入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引导各参建单位共同承诺并落实创优责任。项目法人应加强文明施工与全过程质量控制,积极培育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夯实工程实体质量基础,争创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
二、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五)规范质量监督方式与程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工作需要等组建项目监督组,制定并实施监督计划。按照监督计划执行监督任务。监督检查须由*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检查记录应及时归档。监督工作采用抽查为主,结合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
(六)实施分类精准质量监督。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须根据工程类别特点实施差异化监督。水库工程应聚焦大坝稳定性与泄洪设施结构安全;海塘工程须突出塘身结构与护面抗冲稳定性;水闸泵站工程重点监督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混凝土;堤防工程关键在堤基处理与填筑压实度;河道整治工程需确保断面边坡稳定与护岸结构质量。
(七)强化监督人员履职管理。质量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原则上,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高峰期每季度抽查*次,检查频次可根据施工复杂程度、建设节点重要性等因素酌情增加;小型水利工程检查频次可根据工期及施工难易程度进行确定。对质量责任主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意见,由项目法人督促各参建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对整改反馈情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对质量责任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加强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业务能力应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要加强技术人员力量培养,保障质量监督机构履职能力。打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质量监督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专业技能培训,持续提升监督能力。
三、强化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
(九)落实项目法人履约评价。项目法人应依据省级信用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人员配备、质量管控等关键环节开展全过程动态履约评价,按季度在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完成评价打分。对存在严重履约问题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报告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加强主管部门信用监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省级信用管理办法,结合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法人履约评价进行审核,对参建单位实施动态信用监管。应及时将本单位和同级相关部门抄送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送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严肃追究质量责任
(十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加强项目法人履职监管与责任追究。对项目法人未按规定组建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不足、开工条件审查不严、设计变更管理不规范、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不健全等履职不到位情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措施;造成工程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生产等严重问题的,依法对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加强其他参建单位履职监管与责任追究。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合同履约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参建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警示、通报批评、停工整改等措施;对由此引发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