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6-02-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号
被投诉人*: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号中基大厦**楼
相关供应商:宁波联智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万特商务中心*号楼****
四、基本情况
采购预算金额 ********元,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投诉人于****年**月**日在政采云平台获取了采购文件。****年**月**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进行质疑答复。该项目于****年**月**日开标,共有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弘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宁波信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联智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家供应商投标,投诉人因“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条款”未通过符合性审查。项目于 ****年**月**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宁波联智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本项目已签订合同且已经履约。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其余投诉事项不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相关当事人受到损失的可依法提起诉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非歧视性和竞争性审查,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宁波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