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2026-02-12 00:00:00
桂资交采告字〔****〕*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细则等两项制度的通知》(桂资交发〔****〕**号)等有关规定,受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合浦县沙岗镇钟屋矿区石英砂矿采矿权招标出让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
(一)出让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二)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合浦县沙岗镇钟屋矿区石英砂矿采矿权。
(二)开采矿种:石英砂矿。
(三)地理位置: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沙岗镇。
(四)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矿区面积为*.****平方公里,矿区坐标(****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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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源储量:矿区可利用石英砂矿原矿石资源量为***.**万吨,净矿石资源量***.**万吨,可利用制陶用黏土矿推断资源量为*.**万吨。
(六)勘查工作程度:详查。
(七)开采方式:露天开采(设计选定露天采场边坡参数为工作台阶高度*米,最终边坡台阶高度**米,台阶坡面角**°,最终边坡角**°,安全平台宽度*米,最小工作平台宽度**米)。
(八)开采标高:+**.**米~***.**米。
(九)开采规模:**万吨/年。
(九)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采矿权新立,无开采活动。
(十)出让期限:*年(不含基建期)。
三、出让方式
采用招标方式出让,本次招标设标底。
四、出让条件及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投标起始报价:****万元。
(二)投标保证金:***万元。
(三)出让收益缴纳要求: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自成交之日起即等额转为定金,并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等额转为部分采矿权出让收益。中标人可选择一次性缴清出让收益或申请分期缴纳。
*.中标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出让收益的,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税务部门一次性足额缴纳;
*.分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首期缴纳比例按成交价的**%收取,中标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日内缴清,出让收益剩余部分按年度均摊分*期缴纳,具体以《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为营利法人。
*.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矿业权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此次招标不接受申请人联合投标。
*.投标人若为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矿产资源的有关规定。在中标后需军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在该区域登记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后方可登记采矿权,若不同意,则成交结果无效。
五、相关时间规定
(一)公告时间:****年*月**日 *时*分-****年*月**日*时*分。
(二)投标资格审查及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年*月**日*时*分-****年*月**日**时*分。
(三)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
(五)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以上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六、投标资格审查及招标文件获取
(一)投标申请人请于投标资格审查及招标文件获取期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号开标楼***室)提交投标资格审查材料、领取招标文件和采矿权相关资料。
资格审查材料包括:
*.投标申请表(样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板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矿业权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相关查询证明资料(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根据资格审查资料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在****年*月**日**:**前向其出具《投标资格确认书》。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一)投标文件的递交。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投标。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年*月**日*时*分至** 时*分。投标地点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楼***室(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号)。
投标人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凭《投标资格确认书》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的投标地点,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现场签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为****年*月**日 **时*分,开标地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楼***室(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号)。
八、中标人的确定
本次招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并推荐*名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则按加分项得分由高到低排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九、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投标人须在****年*月**日**:**前以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万元到以下账户(必须以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不得委托第三方代缴;缴款时请注明矿权名称或矿权编号;以到账时间为准):
开户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万象支行
帐 号:*****************
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自成交之日起即等额转为定金,并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等额转为部分采矿权出让收益;未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向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项目要求
(一)中标人取得本次石英砂矿采矿权应符合《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和北海市高端玻璃项目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
(二)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限。
中标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年内,完善办理采矿许可证所需相关材料,并提交至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北海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申请办理采矿权新立手续。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
(三)采矿权抵押情形。
中标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须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未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金,不予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
(四)中标人在办理相关手续及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涉及矿山安全生产、环保、水土保持、林地、道路、土地补偿、采矿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
(五)中标人须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土地复垦规定》有关要求,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原采矿权人如需继续开采出让范围内剩余资源储量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如无需继续开采的,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六)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要求。
新建矿山须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在正式投产后*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印发关于一体推进矿业权整合产业转型升级开放招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工信冶金〔****〕**号)要求,中标人在取得采矿权后需编制资源高质转化匹配产业升级利用方案。
(七)矿山后期生态修复要求。
本项目用地单元地类为旱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其他草地,复垦面积**.**公顷,复垦为旱地、乔木林地,将露天采场的边坡区域通过在边坡脚种植爬山虎复绿,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用*年时间对矿山生产损毁的土地进行治理和复垦工程施工及*年时间的监测管护,至复垦后验收合格的土地交还土地权人。
十一、其他事项
(一)在提交投标申请之前,申请人须详细阅读本次招标出让公告、招标文件及相关信息和交易条件,并对出让的采矿权认真考察与踏勘,了解清楚有关情况。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采矿权现状、缺陷无异议且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领《中标通知书》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中标人放弃竞得采矿权。
(三)逾期不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年内不得参与北海市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北海自然资源局将组织对该石英砂矿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
(四)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其违约,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相互串通投标、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五)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投标人有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将被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二、风险提示
(一)标的瑕疵的影响。采矿权投资存有不可预计的风险,招标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矿石质量与开采技术条件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异,投标人需慎重决策,认真了解相关情况、阅读相关资料,一旦参加投标,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中标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后,视为对出让资源储量无异议,且不得以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等为由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二)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其他部门规划调整的影响。
(三)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等要求,对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的限制。
(四)受让人在申请采矿权时,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资源开发利用、环保、安全等条件。
(五)不可抗力的影响。
十三、现场踏勘
到采矿权现场踏勘的,由投标人自行前往。
十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
对招标文件、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以书面方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以书面方式向北海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五、其他
未尽事宜,请详细阅读招标文件。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四川南路**号
联系人:包晓阳联系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号
联系人:方新菊联系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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