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2-12
江西/南昌 变更澄清
昌江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南昌-2026-02-12 00:00:00

各有关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科技***服务站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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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科技***服务站

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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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科技***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转型升级,增强科技人员服务乡村振兴的动能,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周年重要指示、《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科技***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科规〔****〕*号)等文件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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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农业科技***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是以科技服务农民为宗旨,以科技特派员队伍为支撑,通过“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运作模式,致力于打造技术、信息在农村低成本、高效率传播,实现科技与农民零距离衔接的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条 服务站的主要服务内容应包括:农业技术问题咨询与诊断;农业技术、产品和农资信息的发布与查询;农业技术培训;良种良苗、新品种、新技术等宣传推广;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和示范;支持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建设;农资、农产品、农业机械推广服务;其他农业科技服务等。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工信局”)负责制定本县服务站管理的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县服务站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本县服务站的认定、考核、撤销等工作;负责建立本县财政科技资金、科技项目对服务站运行保障的扶持机制,负责报送服务站建设运营情况,负责结合本区域产业发展需求,指导服务站建立首席技术专家制度,指导服务站加强与本区域其它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县科工信局履行上述职责,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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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服务站的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间社会组织,具备农业科技服务相应能力的,均可申请在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设立服务站。鼓励具备农业科技服务能力的科研院所、高校、国企、农业龙头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小院等申请建立服务站。

第五条 服务站申报条件:

(一)服务站选址。服务站要选择交通便利的地方设立,便于服务群众。

(二)人员配备。服务站原则上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年以上的专职农业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人。鼓励服务站与专业团队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合作。

(三)硬件配置。服务站应配备有电脑、电话、交通工具以及工作需要的专用技术工具、设备和网络。

(四)经费保障。服务站要有自主运行能力,能自行解决工作经费。

第六条 服务站申报材料:

(一)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照复印件;

*.服务站负责人选、技术服务人员和合作专家专业、学历、技能等简历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与合作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服务站选址、门店使用权证照或协议复印件及门店照片;

*.服务站主要服务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硬件清单。

第七条 县科工信局常年受理服务站认定申请。服务站认定审批流程:

(一)受理申请。申请单位向县科工信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县科工信局于**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工作。

(三)考察评审。县科工信局于**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审,提出拟认定服务站名单。

(四)公示公布。县科工信局将拟认定服务站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日。

(五)认定审批。公示期满后,县科工信局于*个工作日内发文认定,并向获得认定的服务站统一授牌。

(六)报备。县科工信局**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服务站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八条 服务站一经认定,相关技术人员经县科工信局审核达到科技特派员标准的可认定为县级科技特派员,纳入科技特派员管理体系。

第九条 经认定的服务站,应在认定结果公布后*个月内完成服务站门店外观和室内规范建设(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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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服务站的管理

第十条 服务站要建立完善规范的工作制度,按照县科工信局的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和对外科技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服务站事项变更报备制度。服务站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需向县科工信局书面报备(见附件*):

(一)服务站迁址;

(二)服务站名称变更;

(三)服务站负责人变更;

(四)服务站临时停业*个月以上、*个月以内。

第十二条 建立服务站退出机制,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科工信局予以撤销服务站资格:

(一)主动申请撤销的(见附件*)。

(二)不服从科技管理部门管理、指导或长期脱离与县科工信局联系的。

(三)服务站违法经营的。

(四)未经报备停业或经报备后停业时间超过*个月的。

(五)服务站转让的。

(六)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三条 撤销服务站资格的流程:

(一)实地核查。县科工信局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二)行政决策。县科工信局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拟撤站决定。

(三)公示公布。县科工信局将拟撤销服务站名单在县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日。

(四)摘牌。公示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县科工信局将已撤销服务站的招牌摘除。

(五)报备。公示后**个工作日内,县科工信局将撤销的服务站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县科工信局每年对辖区内运营满*个月以上的服务站开展年度考核,主要考核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科技服务等三个方面(见附件*)。

第十五条 服务站年度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评、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电话回访服务对象等方式,根据考核评分标准逐项打分,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服务站具体考核事项按评分标准设定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考核总得分为***分(见附件*)。一级考核指标和分值设定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二级考核指标和分值由县科工信局结合本地实际设定。

第十七条 服务站工作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服务站的评定。考核得分**分以上的(含**分),且数量不超过本辖区服务站总数**%的。服务站经认定后正常运营未满*年的不得评定为优秀服务站。

(二)合格服务站的评定。考核得分**分以下(不含)**分以上(含**分)的评定为合格服务站。

(三)不合格服务站的评定。考核得分低于**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服务站。未报送考核有关佐证材料和年终总结材料的服务站,将被评定为不合格服务站。

第十八条 服务站年度工作考核流程:

(一)发布考核通知。县科工信局每年定期向服务站发布考核通知,明确考核要求。

(二)报送考核材料。服务站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要求向县科工信局报送年度工作考核材料。

(三)实施考核。县科工信局组织对本县所有服务站开展年度工作考核,对服务站作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的考核结论。

(四)考核结果公示。县科工信局完成本县所有服务站年度工作考核后,将考核结果在县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天。

(五)报备。公示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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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对年度考核合格的服务站按年度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 资金补助。根据服务站年终考核结果,将优秀等次的服务站名单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并由省级统筹安排资金补助;每家合格等次的服务站给予*万元支持,由县级统筹安排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管理。补助资金拨付到服务站依托单位,由服务站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服务站日常运行和农业科技服务工作。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用于服务站技术服务工具、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护等费用。

(二)用于服务站技术人员的劳务费、交通费、保险费,其它工作所需的租赁费、通信费、网络费、燃料动力费、水电费等。

(三)用于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补助和材料费等。

(四)用于服务站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技术示范费用。

(五)其他与科技服务活动密切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县科工信局要强化对服务站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指导。补助资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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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日后施行,有效期*年。原《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科技***服务站认定管理办法》(昌工信〔****〕**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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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农业科技***服务站认定申请表

*.农业科技***服务站外观和室内规范建设标准

*.农业科技***服务站事项变更报备申请表

*.撤销农业科技***服务站申请表

*.农业科技***服务站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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