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6-02-12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浙江国福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乐清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改造工程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国福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街***号*幢***室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乐清市财政局在****年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乐清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改造工程(项目编号:***********,采购金额***万元)中标供应商浙江国福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在商务技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业绩项目与实际不符。经向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仙居县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及对法定代表人询问查明,当事人为谋取中标,制作了三份虚假业绩合同。经专项审计,该项目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款第()项和《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政府采购类序号第**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柒仟壹佰捌拾肆元肆角玖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乐清市财政局
*、联系人:卓先生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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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开国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