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2026-02-12 00:00:00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号
当事人:南通坤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海梅
住所:南通市海安市白甸镇刘季村幸福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南侧有一土质坑塘,坑塘内有带着灰色浮沫的水,随即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生产车间南侧建有一排水泥沉淀池,水泥沉淀池南侧有一土质坑塘,长约**米,宽度约*.*米,水深约*.*米,四壁及底部未硬质化,无防渗措施,池内水面漂浮有灰色浮沫,摇床出水口有一根黑色橡胶管一直延伸到该土质坑塘沉淀上方。经核查,上述土坑内废水为球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根据环评要求须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你公司自****年**月以来多次通过黑色橡胶管将生产废水排至该土坑内。现场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土质坑塘内取水送检,后续监测报告显示水样**值为**.*。你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南通坤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
证据二:****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南通坤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
证据三:****年**月*日南通坤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海梅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被调查对象的主体信息。
证据四:****年**月*日南通坤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何学胜身份证复印件、何素平身份证复印件及二人的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文号为(****)环监(水)字第(***)号,证明土质坑塘内的废水**为**.*,呈强碱性。
证据六:****年**月*日南通坤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南通坤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保手续齐全。
证据七:****年**月*日南通坤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南通坤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仅被允许有雨水排口,其生产废水须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证据八:****年**月**日无人机航拍图一张,证明本次检查的由来为无人机巡查期间发现的异常。
证据九:****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一组,证明南通坤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
证据十:****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拷贝的厂区监控刻录光盘两张,证明南通坤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
证据十一:****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证据十二:****年*月**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南通坤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环罚﹝****﹞**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这是两年内南通坤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第二次接受环保处罚。
证据十三:海安生态红线区位图一份,证明南通坤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在生态红线内。
证据十四:****年*月**日南通坤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十五:****年*月**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一份,文号为通**环赔〔****〕*号,证明你公司积极整改,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及修复金额。
证据十六:你公司于****年*月**日在《现代快报+》公开致歉报纸一份,证明你公司登报致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环罚告〔****〕*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于****年*月**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邮寄送达单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于****年*月**日提出书面陈述:“*.我公司目前行情不好,生产经营情况比较差,生产量较小,生产效益差,请求贵局根据我公司实际困难减轻处罚。*.我公司保证,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做好各项环保措施,不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请求批准为盼”。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通过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设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分值:**%;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天以上,分值:**%;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次,分值:*%;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你公司积极整改,将土质坑塘内的水抽回水泥沉淀池,并将土质坑塘覆土回填,同时在厂区北侧新建水泥沉淀池,根据南通市自由裁量从轻*%系数;你公司积极开展自行修复,并至我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对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认定的意见〉的通知》表* 生态损害赔偿从轻处罚情节裁量表,罚款减少赔偿金的**%;同时,你公司于****年*月**日在《现代快报+》登报致歉,符合南通市自由裁量从轻情节,从轻*%系数;综上,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叁佰玖拾柒元。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叁佰玖拾柒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市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号)*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