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2026-02-12 00:00:00
浠水县财政局关于对湖北黄冈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能力提升项目(浠水县)装备、设备及设施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湖北黄冈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能力提升项目(浠水县)装备、设备及设施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浠水县联创科技城
地址:浠水县清泉镇新华正街***号
被投诉人:*.浠水县应急管理局;*.湖北盛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浠水县清泉镇戏台巷**号;*.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民政路*号*栋***室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浠水县应急管理局和被投诉人*湖北盛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湖北黄冈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能力提升项目(浠水县)装备、设备及设施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书。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人的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中标公司武汉中盛隆林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无人机型号****实为大疆品牌,武汉中盛隆林科技有限公司为骗取中标,编造制造商名称为九州飞翔,供应商提供虚假制造商信息。
投诉事项二:中标公司武汉中盛隆林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万元,武汉恒智迅应急设备有限公司报价***.***万元,淄博天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报价***万元,价格异常接近且有规律,存在内外串通。
投诉事项三:对我单位得分偏低有疑问:参数与商务条款大多是为中标公司量身定制;评分标准中业绩存在地域或行业歧视,把我公司业绩少计分;主观分设置上存在无可操作性及量化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
投诉事项四:中标价高于市场价约**%;设置招标参数和评分标准使中标公司高价高分中标。
投诉人请求:重新核准预算价,用公共参数与评分标准招标。
(二)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针对投诉事项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向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武汉中盛隆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载制造商武汉九州飞翔科技有限公司已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了包含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范围的营业执照、生产环境照片及明确标注其为制造商的****型无人机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武汉九州飞翔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生产该型号产品的能力与事实,投诉所称“编造制造商信息”、“骗取中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本项目共有*家供应商投标,报价分布于***.**万元至***.***万元之间,中标价***.***万元处于合理区间。经复核,三家公司的报价未呈现规律性差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阶段已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比对审查,未发现存在围标、串标的事实。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本项目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在投标截止前已依法公开,所有条款对潜在投标人平等适用。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技术、商务、服务等因素均按既定权重评分。评标委员会依据公开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发现条款存在倾向性、排他性,评审过程合法合规。(*)招标文件对业绩的要求系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考察投标人履约能力,其设置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符合项目实际需要,不构成歧视性或差别待遇。评标委员会已对投诉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按评分标准打分,程序正当。(*)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服务方案等的主观评价部分均已设置了相应的细化要求与量化评分区间,其内容关乎项目交付质量、实施保障等核心目标,属于评审必需的专业评价范畴。评标专家在量化框架进行评审,未发现评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本项目设最高限价***.*万元,所有投标报价(包括中标价)均未超限。投诉人所称“高于市场价约**%”的依据仅为中标价与本次投标最低报价的比值,而非基于广泛市场调研的市场价格,缺乏事实依据。评标委员会已对中标人的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查,不存在价格虚高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招标文件参数基于项目实际需求设定,评分标准及权重在采购文件中已明确公示。评审结果系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开标准,综合价格、商务、技术等多方面因素独立作出的专业判断,过程公开透明。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三、四,均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浠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浠水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