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26-02-03 00:00:00
标题 |
招标采购 |
受理部门 |
政策法规处 |
内容 |
财政性投资项目经过预算、预算评审并公开招标施工后,项目中涉及的重要设备、重要材料达到***万以上的还需要再次公开招标吗? |
咨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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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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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省发改委网站的关注与支持!现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号令)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您提到的项目中涉及的重要材料和设备达到***万以上的问题,若已包含在前期公开招标范围内,根据中标结果,中标人已经获得供应这些材料设备的权利,无需进行招标;若未包含在前期公开招标范围内,则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