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2-11
江西/南昌 中标结果
昌江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南昌-2026-02-11 00:00:00

各有关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昌江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年*月*日

*****;*****;*****;*****;*****;*****;*****;*****;*****;*****;*****;*****;*****;*****;*****;*****;*****;*****;*****;*****;*****;*****;*****;*****;*****;*****;

*****;*****;*****;*****;*****;*****;*****;*****;*****;*****;*****;*****;昌江黎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号)相关要求,推动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省科技厅《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第三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重点围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创投资金、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业服务等创新要素,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创新主体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新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推动高校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孵化科创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星创天地的主要功能是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面向农业农村,集聚创业人才,组织开展技术集成示范,开展创业人才培训,打造创业培育孵化基地,搭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工信局”)负责辖区内创新创业平台的具体服务、认定、省级创新创业平台推荐、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县创新创业平台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区域内县级创新创业平台的认定和考核;

(三)负责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的推荐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省级和县级平台服务、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预算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认定、年度考核和科技创新等方面。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一节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申请认定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孵化器运营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统计数据齐全;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以上。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家;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家以上;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

第八条 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省级认定条件的优先推荐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九条 本办法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个月;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个月。技术领域为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服务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个月。

第十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连续*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万元。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

第二节 众创空间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县级众创空间,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具备专兼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具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拥有不低于***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属租赁场地的,需签订五年以上租赁期限;

*.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家;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场次;

*.管理规范,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运营机构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第十二条 县级众创空间,达到省级认定条件的,优先推荐省级众创空间。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服务对象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个月。

*****;

第三节 星创天地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县级星创天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申报单位即为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建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年),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建有“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建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提供行业动态、教育培训、产品展示、资源对接等服务;涉及农产品销售方面的应有自建网络电商平台,或依托国内、省内主流网络电商平台开展服务,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人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个,且经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星创天地,达到省级认定条件的,优先推荐省级星创天地。

*****;

第四节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县科工信局按照“集中评审、定期发布 ”的方式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县科工信局根据全县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发布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向科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初步审核。县科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四)考察评审。县科工信局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审,提出拟认定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名单。

(五)结果公示。县科工信局将拟认定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 个工作日。

(六)下达通知。完成公示后,由县科工信局下达认定文件,并向获得认定的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统一授牌。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省委省政府或县委县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县科工信局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 ”的方式按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给予认定。

*****;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考核运用

第十九条 经认定为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要自觉接受县科工信局及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填报;不按要求填报相关统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经认定为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运营机构应在**日内向县科工信局报告。县科工信局负责审核,在**日内做出审核结果,反馈给运营机构,同时将审核结果备案。经县科工信局审核,若上述变更导致载体不再符合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条件的,县科工信局责令运营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省级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经县科工信局实地核查后,取消相应资格,并对运营主体所获得的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剩余和不合理支出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被认定满一年须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由县科工信局负责组织,重点考核评价创新创业平台管理服务情况、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团队培育成效、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取消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县级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资格或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运营机构,取消其资格,追缴获资助的财政资金,*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记入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

*****;

第四章 资助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昌府办规〔****〕*号)对县级平台的认定、年度考核和建设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服务运行后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和科研服务无关的支出:

*.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资金、津补贴和绩效等福利支出;

*.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财政运行后补助资金采取年度报告管理制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到次年年度考核中,做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运营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县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科工信局报告。报告。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各类载体,可按照国家、省、县政策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载体的类型,并按本办法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昌江黎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昌工信〔****〕**号)同时废止。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