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6-02-11 00:00:00
【企业资产转让公告】哈平路集中区潍坊路*号地及地上构筑物项目信息披露
【信息时间:**********
哈平路集中区潍坊路*号地及地上构筑物项目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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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哈平路集中区潍坊路*号地及地上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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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哈产交***** |
挂牌价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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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号 |
[****]*** |
挂牌公告期 |
不少于**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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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起始日期 |
****年**月**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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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在地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
公告类别 |
地及地上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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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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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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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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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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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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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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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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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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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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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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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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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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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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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网络竞价前请详细阅读并遵照网络竞价须知、网站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受让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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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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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月**日 **时**分至****年**月**日 **时**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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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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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月**日 **时**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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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阶梯 |
*.*万元或*.*万元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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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及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房分局**关于同意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分宗的批复 平房区国资委会议议题线上联签审批单 中共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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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
信息公布公告期 |
不少于**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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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条件,按照不少于**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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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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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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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交易方式:
(一)标的交割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进行交割。 (二)交易价款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账户进行结算。 受让方按照《房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 *、若《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出具《转款函》、资金结算票据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价款转款手续。 五、收费标准: (一)网络竞价成交受让方服务费收取比例:按交易价款的* %收取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不足***元的, 按***元收取。 (二)协议方式成交受让方服务费收取比例:按交易价款的 *%收取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不足***元的, 按***元收取。 六、交款方式:本次交易价款采用转账(网银、电汇、手机银行等)方式交纳,意向受让方(受让方)须按公告要求将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存入指定账号,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名称一致。 七、、声明: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内容所作出的解释及转让方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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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
交纳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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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
****年**月**日 **时**分 (具体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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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网银、电汇、手机银行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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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
*、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交易合同》生效后可以办理保证金转交易价款手续,保证金所产生利息退还受让方,利息及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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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要求 |
*、意向受让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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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本次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及瑕疵说明: *****;*****;*****;*****;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显示:本次转让地块内有雨水、污水两条排水市政干线无法迁移,企业施工期间不能破坏管线,后期要配合管线管护部门维修。本次转让标的处于抵押状态。转让方已获得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房分局批准,同意位于哈平路集中区潍坊路*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宗,分宗后土地面积分别为*****.**平方米、*****.**平方米,并对宗地进行公开转让提出要求如下: 一是转让土地投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以上,受让方取得土地后,需先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受让方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标准开发投资总额达到**%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是受让方在宗地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按照******单元***********地块《规划条件》开发建设。三是受让方取得土地后需一年内开工,开工后三年内竣工。 *****;*****;*****;*****;*****;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实地查看转让标的现状,须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并自行核查、了解标的涉及的各类法律法规及购置相关政策文件。意向受让方参与本项目即视同已完成转让标的实地踏勘,确认标的范围、面积等全部信息,且认可本项目全部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自身未履行前述核查、踏勘义务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等原因引发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标的成交后,若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标的不予退回,相关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