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2026-01-29 00:00:00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名称:辽宁省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四、项目名称:医疗责任保险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辽宁省人民医院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甲*号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医疗责任保险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一)投标人(保险人)应当组建专业的服务团队,配置专业的服务人员,执行**小时医疗纠纷应急处理负责制,确保能够向采购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二)投标人应当配置专业人员完成医责险理赔核定工作,提供专业的一对一理赔协助服务; (三)投标人应当在合同期限内提交专业的医院保险风险管理建议书,开展风险调查、识别、分析与评估等工作; (四)投标人受理案件后须协助配合采购人收集案件相关材料,不能因索赔资料不完整而对案件减赔或拒赔; (五)投标人收到案件索赔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损报告,重大疑难的特殊案件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六)投标人应当参与案件处理、材料整理、完成理赔等工作; (七)投标人应当执行由第三方出具的案件处理意见书; (八)投标人应当每月向医院通报案件理赔服务的进展情况; (九)合同期限内发生的纠纷案件如通过医患双方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而解决,则投标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期限内理赔结案; (十)通过医患双方自愿协商和解达成一致的案件,且赔偿金额在*万元及以下的,在被保险人提交医患双方和解协议等材料后,保险人应当在收到医患双方和解协议等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支付到甲方指定的收款人账户。 在合同期限内发生的纠纷案件,如理赔结案后患方因后续治疗、遗漏未主张的费用等情况再次提起赔偿请求,经法院判决确定应当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亦应当履行理赔义务。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元
合同金额:*,***,***.**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