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2026-02-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度慰问驻泸部队、消防救援支队物资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洲腾公司工业区厂房(一)栋***
被投诉人: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号*栋
被投诉人:四川海函宜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段*号楼*单元**层****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海函宜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度慰问驻泸部队、消防救援支队物资采购(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采购,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不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却将服务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的规定,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类采购,销售“食品或洗护产品慰问品”不是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销售“食品或洗护产品慰问品”的类似业绩作来评分项,即在评审因素中将“每具有一个类似业绩得*分,最多得*分”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个”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将“投标人****年*月*日以来,每具有*个水果类农产品基地(含合作社)经销合作的得*分,不提供不得分,最多得*分”作为加分条件,没有法律依据,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泸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